物权的优先效力及表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05:01:03 332 人看过

一.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亦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之物权。

二.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就债务人之物上设有定限物权存在,于受清偿或补偿时,优先于一般债权。定限物权以对标的物支配内容为标准而区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用益物权,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于担保物权之情形,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得申请拍卖担保物,实行其担保物权,则无论债务人的财产能否够清偿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清偿。

物权虽然具有优先性,但是凡事都会有例外,对于物权来说,也是可以买卖不破租赁的,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向房管局申请了预告登记的,也是可以限制当事人的物权的。但是如果预告登记失去法律效力的,那么行为人是可以选择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如果要处分物权的,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双方当事人最好订立一份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对于动产,是需要进行交付,不动产是需要进行转移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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