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应把握好分寸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4:42:08 448 人看过

目前,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中,为了化解矛盾、教育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时为了提升公诉干部的业务水平,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越来越强调释法说理工作。

笔者认为,释法说理在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很有积极意义,少有副作用,但在存疑不起诉中过分的、或不恰当的释法说理会带来工作上的被动:

1.可能泄露案件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有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将控告性质的证人证言,甚至将保密的技术侦查手段或其他国家秘密也一并表述,让被不起诉人从中窥知到控告人身份、保密的技术侦查手段或其他国家秘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泄密麻烦。

2.可能为不起诉人继续逃避罪责提供指引。有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不仅罗列了在案的各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还说明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所在,及本案之所以难以定罪的原因,这可能在不经意间指引被不起诉人继续逃避罪责、抗拒侦查,与实现正义的诉讼目标相悖。

3.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有的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将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表述得不尽恰当,被不起诉人或被害人可能对己方不利证据的提供者实施报复,从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为此,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应把握好释法说理的分寸,具体讲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注重社会效果。对客观上可能为被不起诉人提供避罪指引的内容,尽可能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予以避免;披露后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证据,也应尽量简略有关证据内容。

二是注重利益平衡。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释法说理工作中,应平衡好保护被不起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被害人利益,处理好维护检察机关形象与接受诉讼当事人监督、接受侦查机关制约的关系。

鉴于此,笔者认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说理工作可从以下方面加强:

一是依法保密。强化保密意识,保密内容不写入或经处理后再写入不起诉决定书。涉及秘密证据可只写判断结果,不写内容。对疑遭报复的证人姓名也给予保密,可用化名代替。

二是分类处理。对同一存疑不起诉案件,给不同对象以不同版本的不起诉决定书。给予侦查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可着重于实体内容,详细阐述现有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据之间的矛盾性、证明关键事实证据的不充分性或证据拟推定有罪结论的不唯一性;给予被不起诉人的不起诉决定书,可着重于程序内容,详细阐述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及其他程序事实内容,再直接点明案件仍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结论即可;给予被害人的不起诉决定书,则兼顾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简要说明审查程序事实与现有主要证据内容,点明事实不清的依据。但同一被不起诉人的不同版本的不起诉决定书之间,不应有矛盾存在。

三是审批把关。对于拟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及其说理内容,按照三级审批的模式办理,主诉检察官无权决定。检委会决定存疑不起诉后,由承办人起草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经科长审核后报检察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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