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合同才属于承揽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43:00 63 人看过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按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工作成果,则依各种不同承揽合同的特征,分别为加工物、复制物、修理物等。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承揽人须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成果须付出劳动,但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此点与直接以劳务为目的的合同(如运输合同)有本质区别。因此,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中,只有与工作成果相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如承揽人虽付出劳务但无工作成果,则无权请求定作人给付报酬。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这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标的的材料、种类、规格、质量等都有特定要求,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

由此决定了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是一般的或普通的工作成果,而是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该成果不具有面向社会的属性,市场上无法买到或无法在期内买到,只能由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过自己的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来完成。

3、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因此定作人必定是根据设备状况、技术水平、劳力等条件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人力、设备和技术力量等条件独立地完成主要工作。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转移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承揽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故为诺成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为必要,故为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且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关系,故为双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为工作成果的取得支付报酬,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均应支付对价,故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完成一定工作,另一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却并不需给付报酬,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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