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获得补偿,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民事调解。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
一、婚前签的结婚协议,离婚时怎么分安置房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接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新迁过渡费、安置等。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而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是由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其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虽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置安置房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二、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给他人该赠与能撤销吗
一般不能,可以跟对方协商。
如果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随意撤销。
第一,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订立的主体来看,该赠与条款的订立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与一般赠与合同主体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受赠人只要接受即可,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销赠与合同;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
第二,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订立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签订,协议中财产赠与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其本身并非单独存在,如非出于双方协商离婚的需要,任何一方均不会单独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后,其中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必然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也违背了离婚协议双方的合意和初衷。
第三,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征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属于无偿行为。无偿性是一般赠与合同最突出的特征,《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也是基于其是无偿行为;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主要是出于给子女一定物质补偿、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体现了对子女今后生活的帮助或安排,属于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的表现,与赠与合同体现的无偿性有本质区别。
第四,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来看,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赠与人随意撤销财产赠与,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会给一些离婚当事人假借财产的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创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离婚一方争夺抚养权如受到不当的对待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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