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2:26 466 人看过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遵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就(1998)2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意见》和苏劳社就(2000)4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补充通知》精神,为理顺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管理关系,规范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确保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作好衔接,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苏州市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试行意见

为适应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好地理顺关系,规范管理,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劳就(1998)2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意见》、苏劳社就(2000)4号《关于职工档案委托管理的补充通知》精神,现对市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管理原则: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管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市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由市就管中心委托各区就业管理机构受理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各区就业管理机构作为代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二级受理,归口代理”的原则。

二、市、区就业管理机构代理劳动保障事务的职责:

1、市就管中心:

(1)制定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施行;

(2)认真做好对各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3)做好托管档案的管理工作:

(4)对各区日常代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有权提出终止委托;

(5)做好财务收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6)办理委托人所需的各类证明材料及其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委托人办理退休等手续。

2、各区就业管理机构:

(1)根据市就管中心的统一要求,受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委托,与委托人签订《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做好登记等接待工作;

(2)按国家规定做好收费和解缴日常工作;

(3)对所受理的代管档案进行收集、审核、整理,定期移交至市就管中心档案室;

(4)按要求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的办理程序:

1、市就管中心和受委托的各区就业管理机构按自愿的原则接受自谋职业(失业)人员的档案代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2、与委托人签订由市就管中心统一印制的《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委托人,还须填写《代管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情况审核表》。

3、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台帐》,输入计算机,发放《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4、收取档案委托代管费用。严格按省劳动厅苏劳就(1999)60号、省物价局苏价费(1999)486号、省财政厅苏财综(1999)112号文件规定(个人按10元/人.月,单位代缴为15元/人月)收取,开具“税务发票”。各区所需“税务发票”向市就管中心申领,所收费用由市就管中心统一纳入市财政局专户。市就管中心每半年根据各区收费的数额在扣除相关税费和工本费之后按50%下拨各区。

市就管中心将各区档案代管费用的收支列入单位预算,认真做好票据管理及收费监督。

5、各区受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后,对所托管的档案应及时审核、登记,缺损材料须及时收集补充,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后交市就管中心档案室归档入库。

对档案材料缺损严重的,应先提交市就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科审核后方可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

6、续接、解除(终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各区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的代理事务仍由各区办理续接和收费手续;如需解除(终止)代理协议,由各区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开具证明至市就管中心办理档案转移。

7、委托人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的,可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至市就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科进行咨询和办理。

四、托管档案材料的审核按照市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在本意见实施前受理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人员的档案材料在今年内登记造册,移交市就管中心档案室。在办理续接代理手续时,按本试行意见执行。所收取的档案托管费用在二年内市就管中心在下拨各区时适当增加一定的比例。

六、本试行意见二○○二年八月起执行,各区将不再以各自的名义受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收费。

七、本试行意见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附表(样张):

1、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个人);(略)

2、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单位);(略)

3、代管档案人员视作缴费年限情况审核表;(略)

4、人事档案资料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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