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人能够否认以前的证词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3 22:27:44 224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中证人能够否认以前的证词吗

行政诉讼中证人一般是不能够否认以前的证词的,因为证人一旦实施否认以前的证词的行为,将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增加难度,并且证人可能会涉嫌作伪证,而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是会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二、行政复议后的是否还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后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如果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是能够再提起行政诉讼的。

提起的时间,前者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后者为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能够申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都有什么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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