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审查破产债务人的财产
首先重点审查债务人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是否真实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虚假出资常见的方式就是“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抽逃资金。
股东抽逃资金、虚假出资,往往不是股东一个人单独行为,而是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以及外部的验资单位(会计师)、银行、资金提供方各方互相串通、故意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
所以,当股东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股东,还应该包括:(对内)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股人,(对外)验资单位(会计师)、银行、资金提供方。
审查债务人是否有可撤销的过错性财产处分行为
《民法典》: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处置公司资产具有过错的(放弃、转移、隐匿),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包括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前以及破产受理后),是否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
《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对于债务人上述清偿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审查债务人是否有无效的逃债行为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审查债务人注册资金的到位出资情况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审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获取的收入和占有的企业财产是否合理
《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企业获取的收入和占有的财产,必须合理,有合法的依据,否则,就应该追回。
审查债权与债务的抵消行为
《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二、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概念。在美国破产法上,其同义概念为estate,在德国破产法中称masse,实际上,债务人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债务人对不论何处的资产拥有的权益,不论是在法院地国还是在外国,也不论在程序启动时是否为债务人所占有,以及还包括一切有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也将破产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包括在内,能较好的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下债务人财产的不同状况,其内涵更为全面。
(二)破产财产是什么
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破产财产”。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破产财产”这一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被使用。广义上的破产财产按照大陆法系的称谓也称为破产财团,和新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基本同义。狭义上的破产财产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清算和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在狭义上使用的破产财产概念。该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清算中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二)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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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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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如何审查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14在实务操作中,法院对破产清算组提交的破产债权执行申请如何审查,存在不同的见解:只作程序上的审查,即只要破产清算组依照规定向债务人发出了书面限期清偿通知,债务人收到后七日内既未提出异议,又未清偿债务,法院就应裁定强制执行。这种理解,看起来非常合乎立法本意—法律为债务人设定了提异议的期间,如果他们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理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也存在会给债务人造成以下法律后果的风险: (一)没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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