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33:53 376 人看过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九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第十三条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第十四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第十七条票据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实而付款或者承兑,因此所产生的追索权可以登记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为债权人。

第十八条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十九条票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第二十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第二十一条票据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通知是否逾期,以持票人或者其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为准;以信函通知的,以信函投寄邮戳记载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二十三条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九条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第三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2日 10: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纠纷相关文章
  • 票据纠纷案的票据背书
    第四十七条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第四十八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
    2023-02-12
    112人看过
  • 票据纠纷案的票据效力
    第四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第四十一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
    2023-02-16
    386人看过
  • 票据纠纷
    票据纠纷
    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这里所谓的“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是指票据付款人对明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或者到期的票据,不及时汇划款项和解付票据的行为。一、拒绝付款的票据可以背书吗?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多久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十天。支票是由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
    2023-03-19
    303人看过
  • 涉外票据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一、什么是涉外票据?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或出票人为外国人作为标准来界定的,而是以在同一个票据上出现了涉外的票据行为为依据的。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3、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定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2、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3、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
    2023-06-05
    368人看过
  • 涉外票据纠纷法律适用原则
    (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按照国际法的准则,国际条约的效力大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国内法的效力。在审理涉外票据纠纷时,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指我国通过正式书面声明加以修改或者作出特定解释或者加以排除的条约中的某些条款。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对于我国未缔结的或未参加的国际条约,则无当然适用之义务;对于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已声明保留的条款,也无当然适用之义务。1930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和1931年签订的《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及相关公约,虽为主要国际条约,但我国未加入,故我国无当然适用之义务。(二)适用国内立法原则涉外票据必然是与我国有关的票据,即出票、背
    2023-02-25
    239人看过
  • 离婚纠纷的法律规定
    处理离婚纠纷的相关法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男方死活不离婚二次起诉能判不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3-03-12
    188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纠纷分为票据权利纠纷和非票据权利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是两大类票据权利纠纷之一,另一类票据权利纠纷是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 更多>

    #票据纠纷
    相关咨询
    • 涉外票据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我国票据纠纷的解决途径规定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适用国际条约原则。国际条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按照国际法的准则,国际条约的效力大于缔约国或参加国的国内法的效力。在审理涉外票据纠纷时,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指我国通过正式书面声明加以修改或者作出特定解释或者加以排除的条约中的某些条款。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第九十
    • 应收票据的纠纷律师费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29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票据纠纷的管辖法院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
    • 票据纠纷的法律受理过程是怎样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7
      票据纠纷案件受理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现在,什么样的纠纷是票据纠纷,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票据纠纷是什么。票据纠纷是指行使票据权利或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此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
    • 银行票据汇票纠纷律师费用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4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