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老东家恶意诽谤阻断自己三年求职路锦日公司回应表示完全是实话实说
□离职员工被偷偷摸摸塞进的处分决定指责自己“长期在外四处招摇撞骗”、“坑蒙拐骗”,“其态度及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
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公司放进档案的黑材料,完全是恶意诽谤
□锦日公司
放到档案里的东西,都是实话实说
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这些内容能警示他人
实习生孙曼如/早报记者孙翔
许路的档案袋里,有一个隐藏了近三年的秘密。
2004年8月,时任锦日公司物业开发部经理的许路从公司离职。虽然此后应聘了至少5家公司,但每到最后录用的关头,公司都会意味深长地告诉许路,他不是公司需要的人。而这一切都是因为,许路的档案内被塞进了一份神秘的“处分”决定。
“污点”档案
2005年5月,锦日公司和许路解除劳动关系已9个月,但双方为之前的劳动纠纷闹上了法庭。为了证明劳动关系并收集各种证据,许路和他的律师想到了复印档案内的材料。
通过街道介绍,许路在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看到了自己的档案袋。“我们要复印东西,工作人员就把里面的材料拿出来,远远的扬一下,问是不是这份。我们也看不清,就说大概就是这份吧。”
拿到复印件的那一瞬间,许路沉默了。
那是一份处分决定,在这份处分决定和情况说明中,许路被锦日公司指责“长期在外四处招摇撞骗”、“坑蒙拐骗”,“其态度及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他的一切犯罪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
“五雷轰顶!”回忆起当时的感受,许路扬起双手且语速加快,“这是我一生空前绝后的奇耻大辱!什么公安立案、司法调查,都是根本没有的事,他们怎么能这么说呢?……还放进了档案里!”
也就在此时,许路终于明白,前同事无意间说起的“注意你的档案”意味着什么;9个月来应聘公司出具的不录用说明中“经查档此人不宜录用”,“很难保证发生在您身上的事不影响到工作”等说法的根源。
争议处分
这份“处分决定”,到底因何而来?
锦日公司人事经理张顺宝说,在许路离职前,公司已经发现他有诸多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也曾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此后由于涉案金额等原因,最终没有追究许路的刑事责任。
“按正常规定,他自己是不能看到自己的档案的,他后来竟然可以看到……不过,后来我们放到他档案里的东西,都是实话实说。”张顺宝说,公司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这些内容能警示他人。
不过许路认为,关于自己是否违反公司规定当时正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时尚未定论,此后也没有认定我违法。法院还没定罪,公司先给我判了刑?”许路说,在没有通知他本人的情况下,公司突然“偷偷摸摸”把黑材料放进他档案,且言之凿凿认为自己“已构成触犯刑法”,“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完全是恶意诽谤。
保管档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表示,这些材料具体是何时进入档案的无法得知。不过工作人员说,用工单位在退工登记时,能够接触到档案袋,并可以向其中添加材料,而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也不会对添加的材料进行内容审核。
去“污”难题
到底如何把污点档案取出来呢?两年来,许路开始种种尝试。但他发现,取出档案并不容易。
2005年5月,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许路和锦日公司名誉权纠纷,3个月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许路承诺撤诉,锦日公司同意补偿许路4万元人民币,并撤回塞入档案内的所有材料。
但这个调解协议并不能让许路把污点档案取出来。浦东就业促进中心表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已无权抽回有关材料。“只有拿到法律判决书原件,说需要取出档案里的东西,我们才能把东西拿出来,把判决书放进去。”昨日上午,浦东就业促进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告诉早报记者,除了法院判决之外,没有其他途径能把档案里的内容拿出。
“不是我们不遵守协议,是我们没有办法拿出来。”锦日公司说。
为了能有一份干净的档案,日前,许路再一次将锦日公司告上法庭,“我没有别的选择,我还能工作10年,我要一份干净的档案。”许路说。
调查
四成市民不知档案存放地点
“听说档案里应该有小学作文吧?”“听说档案袋里什么材料都有的,就是没看过……”早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很多人眼中,“档案”依然有一种神秘感。
一位在上世纪80年代就参与职工档案管理的陈女士表示,目前的企业用人状况和20年前分配制度完全不同,但很多老规定仍在沿用。而在新企业眼中,档案却又无足轻重。“我们一般不去看员工的档案,更不会去更改内容。”面对早报记者如何处理职工档案的提问,一位大型集团人事部管理人员这样回答。
求职者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档案放在何处,也不会去关心其中的内容。早报记者随机小范围调查了10位20到30岁之间的就业者,有4位表示不知道自己档案存放的地点,也不知道企业是否曾查阅过档案。
据了解,唯一相关的国家规章《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是在1992年颁布的,其中有“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的字样。很多相关案件中,有法律专家对“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等规定提出过质疑,认为这未给予个人应有的知情权。
档案纠纷
2003年4月10日,市民丁建鹤向杨浦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销14年前档案中的错误“盗窃”处分,赔偿经济损失61760元。
在更改被告重新起诉后,上海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与丁建鹤达成和解。
2002年8月22日,市民陈磊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雇主非得展览公司消除档案内两份无理由“处分”,恢复档案原样,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得公司做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告知陈磊。
法院判决公司撤销两份处分决定,赔偿陈磊经济损失7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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