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背书转让的效力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21:52 72 人看过

一、电子汇票如何背书转让?

1、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的电子签名,核验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检查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的有效性后,将该申请信息通知或展示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签收或者驳回该背书申请,并加盖自己的电子签名;

5、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被背书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核验通过后组成回复报文并加盖开户行的电子签名,将回复报文发往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6、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验签收报文的有效性后,如果为同意签收的回复报文,那么将票据所有人修改为被背书人并通知背书人;如果为驳回的回复报文,那么将驳回回复通知背书人。

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

二、电子汇票背书转让的效力如何确定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综上,电子汇票背书转让只要满足上述三点即可生效。民事关系效力的确认要满足三个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主体适格、不违背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转让背书是怎样的

非转让背书,是指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其他目的所进行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非转让背书有以下两种:

1、委任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进行的背书。委任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明确记载授予他人行使何种票据权利,例如:载明委托被背书人收款、委托被背书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委托被背书人提起诉讼等。应当注意的是,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设定质押而进行的背书。在进行质押背书时,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而质押背书一旦成立,背书人就应当将该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使该票据成为对背书人债务的一种担保。当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被背书人可以依法实现其质权,行使票据权利。

非转让背书的通常款式:

1、委任取款背书或者质押背书款式,背书人都应当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且准确无误,否则,背书人承担由不正确记载而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2、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上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所以签章应当符合条件;

3、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欠缺日期,也具有可推测性,依法也可以直接推定为票据到期日之前。如设质背书,推定汇票设定质押,为背书票据的到期日之前。

4、背书委托收款和质押字样,通过这样的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的票据权利,自然不能再行背书转让。对于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无需重复记载,也能够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在非转让背书的款式问题上,最重要的事项莫过于委托收款字样和质押字样了,作出此类背书的人,通常会在票据上明确记载这类表达非转让背书目的有关字样,使得后手以及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就票据的表面,便可以完全理解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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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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