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2 00:40:19 356 人看过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为: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一、收养登记有哪些条件

收养登记条件如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怎么办理收养的手续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收养手续:

1、首先要确定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收养关系解除程序

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有两种,一是收养当事人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而使得收养关系解除。

应当注意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有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应由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另一种是诉讼解除收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关系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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