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平执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33:27 425 人看过

(1)股权是现代企业组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例如,日本《公司法》将其规定为“持股权”,台湾《公司法》将其规定为“出资产生的权利”。此外,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1)。在我国立法中,衡平法的表述并不十分明确,一些与衡平法有关的条款存在明显的滞后痕迹,不能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给法院的执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例如,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提出股权的概念。当涉及股权时,通常用“出资”、“注册资本”、“出资额”、“股份”等术语代替。尽管股权与其各种“代词”之间存在着各种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我们有必要厘清相关概念,主要是股权与出资、注册资本的区别。事实上,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股权是一种产权,而出资额和注册资本只是特定财产的定量表达;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一个变量,而后两者一般是一个固定值。股权作为一种产权,其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变化而自动变化,而出资额和注册资本的变更,没有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是不能随意的。事实上,应该更好地理解公平的含义。简言之,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是特定的财产权。在我国,称之为“投资权益(二)”更为恰当。在公司中,法人人格的存在使得股东不能直接控制公司的财产,只能通过依法行使股权的程序控制公司的重大事务,公司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源于公司,具体而言股权的权力与所有权完全不同,股权不是所有权。(2)强制执行股权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被申请执行人作为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的有效法律文书,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其他公司。当责任股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强制转让的方式实现责任股东的财产权即股权,清偿或者抵销债务。由此可见,股权强制转让过程是法院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属于债权股东的投资权益“强制”转让给第三人的过程。第二,公平执法的立法现状和理论基础。大多数国家都有强制执行股票权利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1978年1月4日第78-9号法律)第2078条第一款规定了“强制执行以担保方式抵押的公司股份”,其《商业公司法》(1966年7月24日第66-537号法律)第46条对此作了规定;日本《公司法》第19条和第20条也规定了“非股东通过拍卖或公开出售方式取得股份”;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公司法》一开始并未包含股权强制执行的内容,令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后来,《公司法》第111条第3款增加了股权强制执行的内容,并达成协议。目前,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我国强制执行案件中的一个新难点。在我国,公司制度还不成熟,执行制度也不完善。在实践中,执行程序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着冲突,不能简单地用谁有优先权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来解决,这就给衡平法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1998年以前,我国的股权执法处于混乱状态。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颁布实施。其中部分规定直接适用于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股权列为强制执行主体;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上市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程序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股权执行程序的一些模式,对统一国家执法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许多问题仍然没有答案,如公司股权适用于执法的理论基础、条件和程序等;即使在司法解释通过后《执行规定》的实施,在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自由流通的性质,法学界关于股份是否可以强制转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具有较强“人情合作”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法院似乎也感觉到了对执行过程的信心不足,这使得执行公平成为障碍。目前,理论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存在两种争论:

一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应该强制执行。股权是一种私法权利,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创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妥协后设立的。它是合同的产物。与股份公司相比,它具有明显的人性。如果股东的出资被强行转让给第三人,则相当于强行变更原股东协议,将新的合伙人强加于其他股东,这是对当事人的违背——股东的个人意志也违背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如合伙企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在一定程度上的结合,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运作等当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法规作为程序法和司法解释与公司法作为实体法和部门法的概念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判例。另外,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他们也认为这种强制转让行为可能会使公司受到新股东实力和声誉的影响,影响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等一系列问题,使原公司经营发展处于不稳定状态。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有限公司股权强制转让并不是一种效果最佳的选择。总之,反对者认为强制转让股权违反了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同意强制执行有限公司股权;为了保护债权人,他们认为可以强制执行公司因股权而产生的货币债权,如股利、红利等,也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强制执行。股权不仅是成员的权利,也是一种财产权。它具有并且能够产生相当大的价值,可以强制转让和用于偿还债务。效率与公平是强制执行的基本价值目标。债务人的财产在用尽之前,并没有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这不能说是“公平”;截留股利只是一种掩饰,不能参与公司决策的债权人没有任何保障,这不能说是“效率”;事后《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按照后一法优于前一法的原则,公司的股权可以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全执行;未完全执行财产的债务人享有财产权益,但债权人不能得到赔偿,这在本质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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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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