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有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
一、行政诉讼中谁有举证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中谁有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分析,具体如下:第一、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由第三人提供证据。第三、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四、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第五、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与被告的区别
原告和被告的区别: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人;原告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告是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人;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应诉的人。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害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经法院告知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人员。原告是被告的对称,是指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三、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才能获得赔偿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
其次,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再次,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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