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0:05:38 61 人看过

一、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4)欺诈。

(5)以胁迫手段

3.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合同欺诈撤销的认定

合同欺诈撤销的认定: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从而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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