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初犯情节较轻是否会被免于处罚?
初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要依据犯罪情节处理,如果情节不严重,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不予刑事处罚或者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公民个人信息是如何界定的?
《刑法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是不能侵犯的,但是有些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倒卖公民的个人信息,给公民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安全的隐患,或者被推销广告的电话骚扰,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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