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罪名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10:10:59 83 人看过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综合全面考虑,进行正确判断。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刑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医疗技术过失判断标准

1、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技术过失的判断标准原则上同责任过失,分别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又称个人标准说,主张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来判断本人是否能够预见危害结果。但此观点可能使技术水平高的行为人承担了更大的法律责任,因其对医疗活动注意程度的实际能力更强;反之技术水平低的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越小,因其对医疗活动注意程度的实际能力弱。

客观说也称社会平均标准说,主张按照一般人的平均水平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责任。这里的!一般人平均水平?是指相类似的群体的平均认识水平或技术水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此观点又存在着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城市与偏远地区、不同地区同一级别医疗机构的具体差别,因此目前在医疗纠纷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借助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将个人标准和社会平均标准相结合,以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技术过失。

2、国外没有技术过失的特定概念,但在医疗过失判定中特别提出了医师注意义务的基准问题,内容与我国对技术过失的判定标准比较一致。认为医师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了的,其责任更为明确和明显;而医师注意义务应当还有一个基准。基准只是一个抽象标准,它在医疗过失判定中更加注意到医疗活动的技术层面。主要包括:

诊疗当时的临床医学实践的医疗水准,即医师的行为必须符合其他同行在相同情形下应当采取的技能与注意;

(1)医疗的专门性因素,即专科医师所应具备的本领域的一般医疗水准;

(2)医疗的地域性因素,即判定医疗过失应当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的技术设施、人员知识、专业水平以及医疗经验为统一标准;

(3)医疗上的紧急性因素,即紧急状态下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要求应当低于正常诊疗活动。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相似之处,如两者均认识到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要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明知”,即明明知道。“预见”,即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预先料到将来。“明知”与“预见”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转变为现实的估计是不相同的。“明知”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预见”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不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从整体上看“明知”的认识程度要高于“预见”。

(二)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听之任之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不希望、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希望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避免体现在行为人认为存在主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不会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过于自信一般也是属于过失的犯罪,对于这种犯罪的行为必须要符合条款才会按此条款来进行处罚,因此,我国也是专门出了相关的特征,就是为了让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根据条款来进行办理,从而让当事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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