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贷款的国内法管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2:24:55 499 人看过

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

国际借贷主体许可制度

我国可以从事国际商业贷款的主体须具备国家许可授权的资格,未经许可授权者,不得向境外贷款。经许可授权的主体可分为三类:a.政府组织、中国银行和国务院授权的13家金融机构,具有长期性对外借贷的授权许可资格,其境外贷款无需再得到单独授权;b.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也可以直接从国外借入外汇资金,无需得到逐笔授权;c.其他企业组织或金融机构需向境外借款时,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逐笔单项授权

计划额度管理制度

具有境外借贷许可资格的机构拟向境外贷款之前,须提前申报贷款计划,贷款计划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下达于各省区和中央部门。境内机构拟进行的境外贷款必须在国务院下达的外贷计划额度内安排,并须报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分级审批制度

我国目前对国际贷款采取分级审批制度,在审批内容上又分为计划部门审批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在借贷准备阶段取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及计委的批准;对于超过限额的国际贷款,借款人应当取得国家计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

外债登记管理制度

中国境内机构向境外从事的国际贷款等,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领取外债登记证,其外汇资金应存入外汇指定银行,并在贷款期内定期向外汇管理局报告其外债有关情况。但是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从国外借贷资金的不在外债登记之列

利息所得预提税管理

对于商业贷款利息的所得征收预提税,该项税款实际上是根据商业性贷款协议约定的利息和成本计算征税额后,直接向境内的借款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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