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实现途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9:45:47 487 人看过

1、以留置物折价。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依法拍卖留置物。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

3、依法变卖留置物。变卖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留置物折价和拍卖留置物以外的方法变现留置物以清偿债权。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几种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

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是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

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与质权的产生是由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它不需要任何约定,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权利只能对他人的财产行使,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行使。

在我国的民事合同关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成立留置权的话,此时最主要的,就是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应的合同关系的,此时是需要满足留置权的法定条件,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否则的话,权利人是不合法的行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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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9日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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