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享有哪些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享有的权利做了如下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该权利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的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只有在师生的互动下,才能取得相应的成效。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是为学生而设立和投入的,学生是这些物质设备、设施的主人。他们有权了解和使用这些物质设备,以保证学习的过程中,完成学习任务和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该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学金权”。这“三金”是为了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权而设立的,奖学金是鼓励学业优秀的学生,贷学金、助学金是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以保证他们完成相应的学业。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该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权”。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获得公正的学业评价和品行评价的权利。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是认真负责、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如果学生认为教师的评价失实,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加以纠正。二是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该权利可简称为“申诉或诉讼权”。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申诉或诉讼保护自己,它是公民申诉权或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体现。学校在学生违纪、违规进行处理时,难免会失当和失实,学生对所受处分持有异议时,有权想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作为公民,同样享有宪法、民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同时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赋予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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