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0:53:33 70 人看过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申请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并无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已发生劳动争议,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从而正确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否届满。

关于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1.该规定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在劳动法颁布前,即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将“六个月”改成“六十日”,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改成“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而原劳动部的上述意见却忽视了这一变化。事实上,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往往是劳动者一方,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按劳动部的上述意见,劳动法在起算日不变的情况下,将申请仲裁的期限从六个月减到六十日,使申请仲裁的条件更加苛刻,不利于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该规定不符合劳动法法条的字面含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是被侵害人对侵害事实的认知状态,是被侵害人单方的一种感知,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分歧的状态,是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意思表示的不一致。很显然,“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等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很多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之后。例如,甲某于2004年1月被聘为乙企业的职工,乙企业未为甲某办理养老社会保险,但未明确拒绝办理,起先甲某认为刚进单位工作不大好意思与乙企业交涉,到了当年年底,甲某向乙企业提出要求为其办理养老社会保险事宜,但乙企业不予理睬。为此,甲某于2005年1月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办理自2004年1月起的养老社会保险。该案中,乙企业不予办理养老社会保险,从一开始甲某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因种种原因未予交涉,乙企业也未明确不予办理,双方的劳动争议起初还未发生,真正的劳动争议是从当年底甲某向乙企业主张办理保险开始发生。因此,甲某的仲裁申请未超过申请仲裁期限。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意思表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方的认知问题。虽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有时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但两者不是在所有场合均是画等号的。在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时要注意两者的区别,结合劳动争议的种类及性质、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双方有无明确债务偿付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上,笔者认为安徽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所作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该条列举了几种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应当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结束之日起算;(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或承诺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明确偿付日期的,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开除、辞退、除名等决定的,从该决定送达之日起算。

值得一提的是,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超过了仲裁时效,那应该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双方发生争议的具体时间,以证明劳动者丧失了请求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但由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相对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大量的劳动争议都是由用人单位以管理者身份的单方行为引起的,劳动者在面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和福利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很难具有举证能力的。如果一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根据不同情况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1.对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或一般的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件,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纠纷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对这六种类型的情况在劳动者起诉的案件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3.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进一步补充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类型,解决了工伤保险争议中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的问题。

4.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或不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等发生的争议案件,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处于支配地位,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或待遇发放、考勤等记录材料,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的。因此,对这类争议案件,应当将是否实施行为的主要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

当然,上述第2、3、4种情况中,并不是免除劳动者的全部举证责任。劳动者在诉讼中对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劳动者首先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即自己是与争议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次应当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以及造成的损失等。劳动者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的,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6: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案件问题
    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对该裁判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二审人民法院,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劳动争议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一)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在能显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就没有任何价值。而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处
    2023-03-06
    260人看过
  • 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两个问题的讨论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审判实务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突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统一、不规范;二是在处理保险赔偿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把握不好。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及审判对策作一些审判实务方面的讨论。一、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
    2023-02-19
    469人看过
  • 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两个问题的讨论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审判实务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突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统一、不规范;二是在处理工伤保险赔偿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把握不好。本文试就这两个问题及审判对策作一些审判实务方面的讨论。一、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一)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023-04-21
    67人看过
  •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用人单位设定了严格的责任。为逃避承担该项责任,用人单位常常在庭审中忽然拿出双方签字的劳动合同,主张双方已签订或续签过劳动合同。劳动者则主张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采用伪造签字或者更换劳动合同中载有劳动合同期限的页码等方式伪造或变造证据,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劳动合同各页是否同一台打印机连续打印或者各页笔迹是否同一时间形成、签字与盖章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等鉴定。由于该鉴定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确定,法官需要进行是否鉴定的释明,一旦鉴定必然使得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周期延长。二、实践中很多单位采取签字领取现金的方式发放工资、奖金、提成,有时劳动者出于保险难以跨地域转移等考虑要求不交保险而由单位发给保险补助。用人单位往往提供工资袋、收条等主张已经发放相关工资和待遇,而劳动者则主张签字伪造或者用人单位在写好的收条空白处单方、私自填写内容,主张进行相关鉴
    2023-04-15
    175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此处的工资不但应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还应当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企业没有正常生产导致工人没有正常收入,或者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导致月工资过低,在此情况下不应单纯的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而应当向前类推至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本案中劳动者自2009年2月开始待岗,而用人单位于2009年4月10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2月、3月待岗期间没有任何工资,如果简单的以0工资计入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也违背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目的。《劳
    2023-04-29
    287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
    劳动争议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在进入到诉讼阶段时,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劳动争议案件到底应该如何管辖?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的参考。第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根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所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规定,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劳动仲裁律师提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第二,由于劳动仲裁
    2023-04-19
    149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条件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3
      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9
      1、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如果当事人要申请仲裁的,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如果超过该期限的,一般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问题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0
      1、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如果当事人要申请仲裁的,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如果超过该期限的,一般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
    •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问题有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6
      劳动争议仲裁问题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仲裁时效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3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