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3:40:15 410 人看过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主要侧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和保护,缺乏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出发考虑特殊的保护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与成年被害人适用同一程序法,不能反映其需要和利益,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立案程序滞后。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但对于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案件却并未作出类似的明确规定。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以后并不会立即立案,而是在立案之前要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才决定是否立案。但是在对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同一标准显然不妥,因为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不懂得别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犯罪,更谈不上现场保存证据以及如何有效地保存证据。因此,如果让几岁、十几岁的孩子来提供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不立即立案,主动收集证据,就会使许多遭受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得不到应当由国家提供的有效司法保护。

第二、侦查取证过程中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调查、取证、逮捕、讯问等都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实际情况,注意讯问方式,且办案人员应是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一定办案经验。但是,对未成年人被害人却缺乏相关的具体保护性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身着警服、开警车去被害人所在的村庄、社区和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权被公布于众。在讯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公、检、法都采用的是笔录方式,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反复询问,检察机关的反复核实和法庭的调查。各个司法部门重复讯问案情,导致受害人不得不反复复述当时的受害细节,并将之展现在陌生的第三人面前,可能受到二次伤害和更大的精神刺激。

第三、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援助制度。我国虽设有法律援助中心,但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的,至今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被害人法律援助机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精力、法律常识和经济能力有限,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国家的法律援助能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增强被害人揭发和指控犯罪的能力,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而其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但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却相对缺乏,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在2005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赋予被害人因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了被害人有权接受法律援助。而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简单,缺乏程序性操作规定,而且也没有明确国家司法机关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未成年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刑事诉讼参与权被忽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征得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虽对被害人享有知情权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在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保障方面,却存在以下不足:告知规定缺乏、告知义务履行不彻底、告知规定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司法机关应如何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未成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参与庭审诉讼如何获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信息,司法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都缺乏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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