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居民医保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4 16:04:13 163 人看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1.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2.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

(三)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在上述(一)、(二)款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15元。

2.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3.其他居民:属于低保对象和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十条城镇居民参保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校学生:本人学籍证明、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三)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异地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基本养老金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统一做好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汇总工作。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民申报材料的初审,并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做好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收代缴医保费。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所有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和医疗保险年度。

(一)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要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卡,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章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六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门诊账户,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基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不建立门诊账户。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基目录”的住院、门诊大病、学生意外伤害、体内置入材料、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医疗待遇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待遇。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支付期。

(一)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缴纳新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待遇支付期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待遇支付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新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

(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补缴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在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后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诊及转诊:

1.在校学生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就医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市内转诊住院或诊治门诊大病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帐户不能使用。

3.门诊大病患者需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就医,方能按门诊大病待遇结算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治疗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统筹地区外就诊及转诊:

1.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外就诊的,需按程序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

3.参保人员探亲、出差、学习等事由在统筹地区外3个月内因突发急病的,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因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按相关规定结算。

(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如下: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适时调整。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包括急诊留观)。

1.起付标准:住院设立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即: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下同)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3.经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进口材料支付30%,国产材料支付40%。

4.经批准使用的单项5000元及以上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30%比例支付。

5.统筹基金支付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0元/床日。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统筹地区外住院及统筹地区内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7.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计算住院次数为1次。其中:

(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1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

(3)当次住院跨医保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

(四)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算。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五)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

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600元。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800元。

第二十三条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未经批准转院或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六)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七)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八)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九)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及费用。

第七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资格管理。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审定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参保居民设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就医服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或治疗门诊大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转诊手续,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恢复、病情相对稳定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关系,制定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的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文件、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驻邕及市属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收支。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经办人员经费、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方案。按有关规定对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按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经办人员经费、配套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

(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素质及改善硬件设施条件,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六)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市居民身份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工作,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十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定点卫生机构的规划,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二)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词语解释。

(一)市级统筹是指2010年11月1日起,南宁市含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马山县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门诊账户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储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的门诊医疗资金和记录医疗消费情况的专用账户。

(三)统筹基金是指统筹地区所有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资金中,扣除划入门诊账户和门诊统筹基金后的其余部分。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简称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前,参保人员按规定需先自付的医疗费用数额。不同医院等级、不同人员类别,起付标准不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门诊大病是指短期治疗不能痊愈、需长期或终生在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统筹基金给予补助的疾病。

(七)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在校学生在本辖区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及上下学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八)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二、三级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医疗。急诊留观范围包括:急性严重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中毒、淹溺、触电、急性胸痛、急性腹痛、突发高热、急性出血,吐血、咯血、有内出血征象、腹泻、黄疸、严重脱水、休克、呼吸困难、眩晕、有抽搐症状或意识障碍者,耳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突发视力障碍,呼吸困难者,急性尿闭、急性过敏性疾病、烈性传染病可疑者,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以及其他主治医师以上认为危及生命应予急诊抢救者。

(九)生育及产前检查待遇是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费2年及以上的女性居民,在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的报销。

第三十二条发生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而造成的在参保人员中发生大范围急、危、重伤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十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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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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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均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报销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自付费用在1万元(新农合为8000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的,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6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80%予以补助,限额不设封顶线。报销流程:一、需提供资料,根据首次费用报销情况分为三类(一)住院费用在定点医院挂账(直通车)结算的: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2、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医保结算单原件(定点医院出院时给患者的)3、住院病案首页或出院证复印件(定点医院出院时给患者的)4、本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5、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除国家开发银行外陕西省境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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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职工医保可以转换成城镇居民医保
    市民王先生:我上了近10年的城镇职工医保,现在经济困难,不知道能否换成城镇居民医保?包打听咨询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允许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条件成熟后,可以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原则上按照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两年的缴费额折合一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额计算,连续缴费不足两年的,不予计算。
    2023-04-23
    249人看过
  • 南京城镇居民医保费用如何结算
    居民看病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参保居民看病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医院结算。个人只需付清自付自理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不需个人垫付,由市医保中心与医院结算。注意:居民在非医保定点医院或未刷“南京市民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如何结算(1)办理登记备案。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院(限北京、上海)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2)医疗费用结算。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南京市民卡”、身份证以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注意:未办理登记备案自行到外地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参保居民转外地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如何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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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州城镇居民医保续保
    一、申请条件市区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区居民。二、政策依据1、《泰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关于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登记缴费期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3、《泰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三、办理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四、办理流程凭相关证件直接至江苏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缴费。五、办理时间1、集中登记缴费期:每年4月1日-6月20日。2、非登记缴费期:每年7月1日-12月31日。(备注:非登记缴费期参、续保的有1或3个月的医保待遇等待期)。六、办理地点江苏银行泰州分行各营业网点。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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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市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本文主要思想是将原句中的医院级别和费用比例进行替换,以符合新的标准。新的句子表明,三级医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负担也为50%;二级医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为50%,个人负担也为50%;而一级医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同样为50%,个人负担也为50%。此外,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标准也被提及。首先,我们需要将原句中的“一级医院”和“二级医院”替换为“三级医院”。这样,我们得到了新的句子:“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接下来,我们需要将原句中的“统筹基金支付70%”和“统筹基金支付60%”替换为“统筹基金支付50%”。这样,我们得到了新的句子:“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40%;一级医院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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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08年6月起实施并接受登记,7月起接受缴费,8月起享受待遇(即可在各医院记帐结算)。一、适用人群分为以下四种:1、在校学生(凭学籍不限户籍);2、未成年人: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人员;3、非从业人员::男18-60岁,女18-55岁;4、老年居民: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无养老待遇;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1、疾病、意外事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3、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平时简称的三个目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三、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只再就诊时享受,并只记帐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物。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可选2间医院:一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按70%的标
    2023-06-09
    182人看过
  • 巴中市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据巴中日报4月8日上午,从巴中市召开的贯彻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视频会上获悉,巴中市将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50多万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将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其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等给予高于一般居民的补助。会议强调,切实做到“四个到位”,即认识到位、保障到位、服务到位、宣传到位。社区劳保工作站要搭建好居民参保登记、变更信息、政策咨询、就医管理平台;搞好政策宣传,抓好舆论引导。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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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保拟定
    5月6日,北京市召开2019年医疗保障工作会议。这是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全市首次召开医保工作会议。记者从会上获悉,北京市将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这是继居民大病保险后,北京市在职工医疗救助上的一次重要制度探索。解决患大病职工医药费负担重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今年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时,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会上,北京市医保局局长在报告工作时表示,今年,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将加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向贫困人口的倾斜力度,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封顶线。探索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对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保障的精准性,从机制上解决患大病职工医药费负担重、时间长的问题。对于职工的大病救助,近年来北京市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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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在线咨询 2024-03-04
      城镇居民医保转移方式如下:1、参保人员在新地址按规定建立基本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转移接续申请;3、原基本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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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即可 1、参保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如参保人是学龄前少年儿童,则提供母子或父子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 2、参保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参保人所在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户口本上的每一页都要复印; 4、户口本上除参保本人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比如,您的家庭成员有省、市的医保本,您只需携带医保本的原件,并复印医保本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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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7
      费应交多少钱,医疗保险金一般分为:住院医疗、意外医疗。即因疾病住院赔付保险金或因意外伤害住院赔付保险金。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在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规定的其他医疗待遇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参保人为保健对象的,其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