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为我市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本规定所称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是指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以上市为目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等各类上市工作证明文件,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扶持措施
(一)企业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凡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属市级以上部分(不含市级,下同),应按规定缴纳,市及市级以下部分予以免收;涉及的各种税收(含契税)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二)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属市级以上部分,按规定缴纳,市及市级以下部分予以免收;涉及的各种税收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在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四)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企业权益在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缴纳,其中市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给予返还。
(五)对以上市为目标改组(变更)设立的或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有关条件,能按《公司法》规范运作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改制辅导企业为了生产发展,扩大用地享受招商引资有关政策。
第四条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暂定三年)的扶持措施
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或辅导协议,进入实质运作阶段。
(一)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0%的环比增速增长的,超过10%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
(二)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三)企业完成上市辅导验收,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助6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且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由同级财政对企业予以不低于120万元的奖励。
(四)对重点上市培育对象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遗留的历史问题,经企业申请后,政府给予积极支持、帮助,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五)凡符合《关于深入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铜发〔2008〕13号)要求的上市培育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600万元,并根据上市企业数和使用情况每年补充。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专项管理,用于企业上市所必需的培训、咨询、规范改制等前期费用的补助补贴、奖励以及对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对上市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奖励。对新增首发上市企业的县、区政府,奖励主要负责人10万元,以后每推动一家企业首发上市,奖励县、区主要负责人5万元。参与企业上市的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奖励参照执行。奖励资金在企业上市扶持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办理完成股改、上市辅导验收及上市过程中各阶段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第六条上述奖励、补助补贴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和办理。
第七条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市政府金融办要及时组织制订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要对被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尽力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县、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规定。
-
上海扶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425人看过
-
国防科工委鼓励军企整体改制上市
479人看过
-
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260人看过
-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450人看过
-
永兴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225人看过
-
漳州市扶持绿色食品发展的若干规定
474人看过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的新的需要的过程。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位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更多>
-
长宁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是怎么的?有什么法律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3(一)对已挂牌企业,长宁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给予20万元的费用补贴; (二)挂牌企业在江北区年度纳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按当年纳税区级实得部分的1%奖励经营班子,绝对额不超过100万元。
-
企业申请改制上市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5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
南京市鼓励性休产假的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5南京市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
无锡市校办企业改制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5为使校办企业可持续发展,改制工作刻不容缓。为顺利完成改制,要系统运用财务、审计、管理、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尤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清产核资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将资产在财务账上进行合并,而应进行全面清点核查,并进行详细地财务分析。本文针对改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套参考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各省有关部门对校办企业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创新为核心,以加快科技
-
鼓励上市公司跨境并购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1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10日说,证监会正在梳理相关的 法律 法规,鼓励上市公司利用目前的时机,进行跨境并购。 欧阳泽华代表说,股权分置改革后,大小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形成,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成为并购重组首选方式,与行业升级和产业整合为主的并购重组,成为新趋势。 欧阳泽华代表指出,当前应改变国内并购重组市场配套融资工具单 一、创新性不强、重复征税、内幕交易等方面的问题。 他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