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求退还征地补偿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21:22:48 214 人看过

土地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前者是由于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而收回,是否补偿应区别对待;后者在收回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土地出让后政府什么情况可以收回

土地出让后政府可以收回的情况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情节严重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哪些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下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经批准报废的。

按照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国家对划拨土地被征收户要有补偿吗?

1、如果原有土地在划拨时是无偿划拨的,没有支付征地成本,那么在拆迁时也是不予补偿的。2、如果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给予补偿。3、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已经支付征地成本的,应当参照被收回地块所在地当前征用土地的成本给予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划拨土地时,没有支付征地成本的,则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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