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代理一起物业管理公司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其中的一些争议焦点比较有代表性,笔者就其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物业管理企业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是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公司,由于这一身份,该企业被视为开发商一方,承受了业主对开发商的不满和抱怨。该案件中的被告人,提起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大部分是因为开发商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没有提供会所、改变了当时的规划、没有开通宽带等,虽然法院多次向业主释明业主可以就此与开发商进行诉讼,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与物业管理公司并不相关,然而当事人却依然坚持认为开发商不处理就不交物业费。究其原因,与我国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还是有很大的关系。我国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聘请,现实中确实有许多开发商的关联单位担任前期物业管理,而业主在入住小区时往往都被要求先支付半年的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往往凭此认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一丘之貉,凡是有对开发商的意见都会直接向物业公司反映,而物业公司既然是开发商聘请的,也往往不敢也不会去要求开发商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这就造成业主的怨气越来越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聘请物业公司,那么业主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既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搬走,还必须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此时业主往往会选择拒交物业管理费作为对抗的手段,这也导致法院的物业费纠纷案件呈上升态势,甚至还有法院专门设立物业纠纷的诉前调解程序,以节约司法资源。笔者认为其实可以成立新的前期物业公司聘用制度,由行政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从登记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中选聘前期物业管理单位,那么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就不会因为其开发商关联色彩而受到业主的指责了。而在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矛盾时,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也能作为中立的一方起到一定的调解纠纷的桥梁作用,并能确保小区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举证责任
在一些诉讼中,业主会提出了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哪家的车被人划伤了、报警系统坏了没人修、绿化没有维护好等等,然而按照相关规定,业主须对其所称的事实付举证责任,大多数业主并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在当庭提出这些事实后因没有证据被物业公司否认时,业主的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并有可能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其实从物业管理企业的角度,笔者往往不建议其因业主没有证据而简单的否认业主提出的事实,因为如果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事实的表态符合事实的,对法院的调解工作以及顺利解决物业与业主矛盾均有积极意义。而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来说,收取的物业费一般由以下几项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而业主往往就(2)到(4)项内容有具体的不满意地方。物业公司即使有其中的一项做的不到位的地方,业主也没有权利不支付全部的物业管理费。考虑到诉讼后物业公司还是要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也继续要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故双方在真实的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让法院依法判决,对双方以后不再发生物业管理费纠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作者为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俞子安律师,转载请注明。另本文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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