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什么行政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3 11:10:47 96 人看过

一、人民法院不受理什么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怎么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三、行政诉讼的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以下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n(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n(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n(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n(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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