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重责的话司机座位险能报吗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方式,一般按以下顺序:
(一)交强险。交强险按限额,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是全责,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即使出现违章情况,驾驶员如无力赔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后对驾驶员而言并不意味着能够免除,该部分赔偿款项系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垫付的行为,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获得赔偿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违章驾驶员进行追偿。
(二)商业险。对于交强险赔偿剩余部分,商业三者险按责任,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此外,在商业三者险中设置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等规定,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或免赔额的部分才进行赔偿)。假如出现违章情况(如酒驾或私自改变车辆用途),因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普遍将醉酒驾车等违章行为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应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三)驾驶员个人负责。在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者责任险之外剩余的部分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怎样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方为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8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
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
1、无人员伤亡,仅有车物损失的情形:
(1)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的车物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2)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车物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赔偿全部责任方不超过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00元)范围内的车物损失。
2、有人员伤亡的情形:
(1)机动车双方为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双方保险公司(或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相互赔偿对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双方按责分担(主要责任承担7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30%)
(2)机动车双方为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的,由全部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无责任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死亡伤残11000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赔偿全部责任方车上伤亡人员的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由全部责任方承担。
三、交通肇事赔偿的步骤有哪些
1、起诉谁?被告的选择问题上,首当其冲的是肇事者。当然所谓肇事者就是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人。根据我国侵权法规定:肇事者即侵权人只能是实际驾驶车辆的人,不包括车主。当然如果车主有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车主明知驾驶者无驾驶资质还将车借给其驾驶或者明知其饮酒还出借车辆)。所以车主有过错也可将车主列为共同被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职务驾驶行为造成事故,可将车辆管理或者所有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如果肇事车辆投保的话可以将承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然,如果车辆投保了商业保险了,那么在商业保险范围内理赔)。如果车辆未投保,就只能起诉肇事者了。
2、在解决了起诉谁的问题后,再来看一下,到哪里起诉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案件需到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事故发生地,一般以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地为准,被告所在地一般以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为准。
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当然这一年的起算点如何起算,是有争议的,实务中一般按照下属原则予以解决:1、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因为现实生活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属于轻微事故,这类事故事实往往比较清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比较小、受伤比较轻,事故认定书一般当场或5日内就制作出来并送达给当事人。2、对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以调解终结之日起算;达成调解协议,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以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所以针对不同情况的事故,起算点可以做出对受害人有利的解释。
4、如何告?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故受害者按此方向进行诉讼
5、可以主张哪些项目的赔偿,赔偿范围是多少?这个问题就要详细论述一下了。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按照法律规定主要有(2016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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