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一房二卖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16:05:17 384 人看过

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并且标的房屋还没有进行交付的,属于两份合同都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形,应该要优先履行在先的一份合同。如果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登记过,另一份还没有进行登记。因为房屋过户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范围,根据物权对世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还有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确认办理过户登记的当事人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

遇到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根据法律规定,遇到一房二卖,可以向法院申请维权,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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