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2:01:41 452 人看过

关键词: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然人破产制度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规定,在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裁定终结执行的依据是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事实上,这一条并不具有前瞻性,同时在实践中又由于其前瞻性的缺乏,导致许多执行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此条有困难,仅对类似案件裁定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无奈之举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是对终结执行本身目的的违背。一、《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的立法缺陷及成因(一)《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然而,这一款在实践中却是极少得到适用。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是否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是否无收入来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是比较好予以确认的。但是,却很难认定该被执行人是否会在将来获取财产。事实上由于现在博彩业的风行以及意外的赠与等情况,个人偶得大额款项的机率上升,从而使得被执行人有重新恢复被执行能力的可能。正是因为此款规定不但将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考虑纳入可供执行财产范畴,而且还将被执行人今后可能获取的财产纳入了进来,这在客观上要求执行法官具有极其良好的对未来事件的预知能力,要求其能够确信被执行人在将来也不会得到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实际上,很少有法官是具有这样的“天赋”的,所以产生了现在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基本上是形同虚设,而且其不但得不到适用,还在实践中迫于结案率的压力逐渐演变成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不合法现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在针对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案件中,它的含义是这样:如果经查明,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那么,可谨慎地采用此说法,即规定:在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生效后若再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另一新的执行程序其实质就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名行中止执行之实。这样,不但可以切实地缓解结案率的压力,而且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不会发生太大的实质性影响。然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新程序的创设却存在很多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其在法律上不但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是将本应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纳入其中,造成事实上的积案。第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事实上,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通常都会感到无所适从,他不知道这项法律规定之外又有与终结执行称谓如此相似的法律措施究竟意味着什么。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都会将两者等同,认为执行案件已经终结。而事实上在法院,这样的处理也被视作了结案。最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便又成了仅对法院结案率产生裨益的工具而已。(二)《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五项的立法成因民诉法第235条第五项规定的终结执行,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当其“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时,才能适用。这是将执行的效力不仅及于了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而且及于了其未来可能拥有的财产。只有当其现在无力清偿,将来也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确定终结执行。之所以这样规定的根源就在于:同作为商品经济主体的自然人,在参与商品交换过程中与法人的地位的不平等。不论各种学说对法人的本质[1]有多大的争议,法人都确实与自然人不同,其并不具有血肉之躯,它的消亡也并不意味着一个生命的逝去。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如若法人破产,执行程序就会被中止,各债权人可以通过参与破产程序,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债权。破产清算完结后,法人便会处于根本不存在的境地,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无法参与商品交换活动,更谈不上发生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了。所以,对法人的执行措施只及于其现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自然人不同,无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财产状况如何,都不会因偿债不能而消灭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因此,对自然人来说,某些国家的破产法认为其是不能适用破产程序的。但实际上,自然人与法人一样,都是市场活动的平等的参与者,应当就相同的义务承担相同的责任,因自然人主体资格的不可消灭性而要求其承担更多的责任是显然不公平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1: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自然人相关文章
  • 论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
    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农业人口必然涌向城市,并在城市中完成其身份的蜕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失业人口增加、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好等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亦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对国家的改革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对乐陵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揭示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该机制的初步构想。一、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治工作的现状(一)2001年——2006年乐陵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犯罪类型以财产型为主财产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贪财性犯罪有一显著特点,未成年人经济状况窘迫,出于谋生的考虑,或是满足其消费欲望,往往采取盗窃、抢劫等手段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盗窃、抢劫占总数的70%以上。2、团伙犯
    2023-06-11
    388人看过
  • 我国个人破产配套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推行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配套和完善。就信用体系建设而言,当前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绩,后续建设以完善为主。财产申报与统计制度、交易信息记录制度的建设是当务之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公职人员申报与公开财产的现实需要、构建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政策目标等,都为包括商个人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资信公开和经济活动公开提供了契机。同时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形成个人破产制度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间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1.建立健全与个人破产相关的社会福利体系。应尽快建立健全一系列帮助破产个人维持生存、重新进入社会和市场的福利措施。具体包括:(1)专门的培训课程,包括对因生产经营不善而破产者的经营管理知识培训课程、各种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创业培训课程等。相关培训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支出应主要由国家财政补贴,参加者可免学费或只缴纳极低费用。培训以自愿参与为
    2023-04-24
    376人看过
  • 仲裁调解制度探析----兼论调解制度的构建
    [摘要]:仲裁调解制度的改革应按照怎样的思路,循着怎样的步骤进行?作为一个仲裁制度起步较晚的国家,我们在各项制度的设计和构造中常常有必要审视先行者的足迹,为我们的改革寻找可供借鉴的模式或可资参考的经验。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自己国家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制度作比较详细的考察和评析,以便为我们的仲裁调解制度提供较为坚实的理论上的支持。[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和解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理想途径。联合国大会在其1980年12月4日通过的第35/52决议中推荐,在国际商事关系中发生争议而且当事人寻求通过调解方式友好解决他们的争议时,使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调解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均定有调解规则。在我国的仲裁制度中,调解制度也占有重要的位置。但是,我国仲裁的调解制度与国际上先进的仲裁大国的调解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我国现行的
    2023-06-06
    460人看过
  • 试论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制度
    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的目的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行为,从而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追加分配虽有一些规定,但是较为单一、松散,不成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四十条仅规定追加分配的行使期间,且划定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追加分配的提起主体和分配顺序,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八条仅规定了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均没有对追加分配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而完整的定义。而且,《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的,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意见》是1991年颁布的,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背景与现在已大相径庭;《规定
    2023-06-09
    136人看过
  • 论破产法上的庭外和解制度
    一、破产庭外和解的概述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一种终结破产程序的方法。2006年我国新破产法颁布,在第九章中对破产和解制度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对庭外和解作了专门规定。二、破产庭外和解的运行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本条是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庭外和解的唯一一条直接规定。(一)破产庭外和解的提出时间为破产申请受理后。与破产和解程序相同,庭外和解的提出时间必须为申请经法院受理后提出。破产和解可以分为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与开始后的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于破产申请前主动向法院申请的和解,
    2023-04-24
    432人看过
  • 简论自认制度
    诉讼代理
    一、引言自认制度,自古有之。在我国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新自到庭,并缴纳束矢作为诉讼的保证金。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者拒不缴纳束矢,就是自服不直,承认自己理亏,要被判败诉。这也许是我国自认规则的最早雏形。我国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法院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民事诉讼法》就有相应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这里显然将自认制度排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拟制自认、自认的效力做了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的概念、拟制自认、代理人自认、自认的效力和自认的撤销等作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填补了我国自认制度的空白,标志着中国式的自认制度的建立。二、概念及特征广义的自认包括自认和自白,也就是包括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人领域,广义
    2023-06-11
    55人看过
  •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程序制度的构想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破产法无不首先就此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从国外法制看,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宽有窄,不尽一致,并由此形成了三大立法主义:一是商人破产主义,二是一般破产主义,三是折衷主义。[(1)]若套用这种“主义”的说法,我国现行破产法实行的可谓“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因为,通过于1986年12月2日、生效于1988年11月1日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通过并生效于1991年4月9日的《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3)]两法相结合,“企业法人”恰好可囊括其适用范围的外延。这里且不论以所有制型态规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如何悖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仅提出这样的设问:随着“改
    2023-06-11
    491人看过
  • 论民事审前制度比较与建构
    论文摘要在普遍重视程序制度的今天,完善审前程序显得如此重要。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收获颇丰,从立法到司法,从面上的改革到点上的深入,取得的成就让人欣慰,也得到社会的广泛肯定和支持,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基本上形成了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公正为目标,以公开审判为中心,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思路。民事审前程序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比如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制度等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所体现。法律是一种移植,当发达国家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之后,他们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的优秀成果,再与中华之国情相结合,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将大有益处。关键词:证据开示审前会议证据交换举证时限民事诉讼失权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生了所谓司法危机,在民事诉讼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几乎同时在进行着声势浩大的改革。
    2023-06-07
    464人看过
  • 论破产案件中的审判监督制度
    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应当进行审判监督,是大家的共识,不管从破产立法上,还是从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都没有否定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但我国目前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对破产案件的监督也一直是审判监督的薄弱环节,存在法院在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审判监督权上的行使无法可依的情况,也存在法院对当事人就破产案件中有关问题的申诉处理上感到十分无奈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如何建立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制度进行一定的探讨。一、对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涵义破产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聂启明
    2023-06-06
    102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
    2023-06-11
    410人看过
  • 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有关理论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基本制度,它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根据现代破产法理论,破产已经不是简单的破产清算,而是包含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债务困境,支付不能的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的运营,能够重新清偿债权人,其间所涉及到利益主体众多。特别是在公司破产重整、和解过程中涉及到了诸多了利益相冲突、混和的主体。可以说,公司重整是一个公司的重生: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开始,公司就开始了重生之路。重整人接管公司,监督人对重整人进行监督,关系人会议是意思机关,法院对重整的全过程监控。公司的运营掌握在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其权利结构,犹如一个同质不同名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公司的良好运营系于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的权利义务制衡。重整治理就是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公司良好运行,最后清偿债务的目的。同样对和解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和议,法
    2023-06-06
    141人看过
  • 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辩论主义原则辩论主义原则是自认制度的法理基础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核心原则它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并经双方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或基本原则辩论主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辩论主义还包括处分权主义在内但通常所说的辩论主义均是指其狭义而言辩论主义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确认而且一般也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而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上述(2)的内容就是关于当事人对事实所作自认的阐述换言之这种自认之所以具有拘束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辩论主义虽然英美国家由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而没有采用辩论主义的提法但其立法精
    2023-06-06
    448人看过
  • 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
    制度的结构性特征是制度发挥功能重要前提。制度的结构性一方面构成了制度规范性的系统性,另一方面又构成了制度规范性的层次性。我国现有的关于产品召回的法规均是针对特种产品的单行规定,没有进行整合,形成体系。这使得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作用无法发挥。美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就是以《消费产品安全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有机体系。因此,我国构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中的核心法律。根据该核心法律,对现有的产品召回法律规定予以修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既然属于产品质量法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那么必然受该法律体系其他法律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构成了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构建的前提或预设。特别是《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应当作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一)制定并颁布通则性法规?法的结构主要包括概念、规则、原则三个基本成分.概念主要是关于事实部分,确
    2023-06-07
    175人看过
  • 试论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
    “专家证人”的概念来自英美法国家,英美国家法律一般并不区分鉴定人和证人,把鉴定人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专家证人,而鉴定结论则是一种特殊的证言。专家证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其在英美证据法上享有特殊地位即不受“意见证据规则”的限制,并以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就具体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来提供具有权威性、科学性的意见,以便帮助那些不懂其专业的人员来正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除此,英美法对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并不做其他法律区分,作为鉴定人的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同,适用普通证人的一般诉讼规则。专家证人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未被采纳,在理论上也颇受争议,但其给予法庭对抗场景的意义多被学者们所赞赏和肯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引入则显得格外重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院保留了给病人治疗时的
    2023-06-08
    478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然人
    词条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 更多>

    #自然人
    相关咨询
    • 自然人组织破产自然人公司破产需要什么条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2
      自然人公司破产怎么申请的基本的要求是,破产企业的申请,不包括无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0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 怎样构建证人传唤令制度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然而那些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民诉法未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灵活性较大。《证据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解释为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 公司破产后自然人独资的要怎么申请破产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7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