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怎么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09:56:29 8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释义第112条明文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扣押汽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措施时,应当即时出具相关凭证,并明确向涉事方通告在规定限期内在特定机构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此外,交警部门应对被扣留的车辆进行妥当保存,严禁擅自使用。

如若当事人违反法规,在规定期限内未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置,经过连续三个月公告通牒仍然未现身处理此事者,则交警将会依法依规对扣留车辆作进一步裁处。此项规定致力于保障公众、企业及其它各类社会团体的合法财产权益,确保在违法行为被纠正之后,各方均能及时索回自己的被扣资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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