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83岁高龄的毛*婆育有三个儿子四个女儿,本该儿孙绕膝、颐养天年,却因老人早年将房产赠与了三儿子。不久,老伴去世,她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2012年2月,毛*婆被医院诊断为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三儿子不愿继续与其一起生活,其他子女则提出要重新分配父母财产,否则不履行赡养义务。
经当地民调组织多次调解无效,毛*婆的女儿将老人送到当地居委会,居委会无奈将阿婆寄养到老年护理院。因老人工资不足以支付护理、医疗等费用,居委会代为提起诉讼,将老人七个子女一起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老年院每月所需护理费3100元,老人每月退休金约1880元,另有存款5.1万余元。庭审中,七个子女各执一词。三儿子辩称,赡养老人是全体子女的义务,不应落到某一个子女身上,应按份额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则认为,父母将财产全部赠与老三,且母亲一直与其共同生活,理应由老三赡养,并表示如能平均分配父母的财产,则愿意承担赡养义务。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儿子每月负担赡养费440元,其余六子女每月负担160元,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七子女平均分担,并轮流陪护老人,每人每周不少于一次。该案一审判决后,七名被告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赡养不因财产分配改变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以子女是否分得父母的财产或分得财产多少为前提。本案中,毛*婆年逾八旬,因患小脑萎缩等多种疾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被告作为子女应无条件地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到毛*婆把房产赠与了三儿子,且在其生活能够自理时,一直与三儿子共同生活,故三儿子理应继续提供房屋供老人居住,在未改变财产现状时,遵从公平合理原则,其对老人应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
该案一审判决的生效,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保障了毛*婆的晚年生活,但审理此案的崇川区法院黄*兵法官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俗话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一个八旬老人,含辛茹苦生养七个子女,如今风烛残年,却无家可归!这起普通的赡养纠纷,诉讼前经多次调解无果,开庭当天法官会同区、街道、社区三级调解组织调解到晚上七点,仍未取得成功。老人家呆滞的目光中常含着无助的泪水。拉着老人的手,承办法官深切地感受到她内心的孤独和绝望。然而,在与老人的交流中,她始终心平气和,没有一句怨言。这让法官更深切地体会到,母爱是天底下最伟大的爱,最无私的爱,作为儿女,即使穷尽一生,也无法报答母爱之万一。
此案的审结,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多子女家庭多福气的传统观念,暴露出人们对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的丧失和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在多子女家庭中,大多数父母都会在子女逐渐长大后,让子女分家立户,并把家庭财产分配给子女,但有的子女认为自己在分家析产时未能得到满足,因此这部分子女在赡养纠纷中,时常以自己未分得家产、父母分配财产不公等为由,拒绝赡养父母。”黄*兵介绍说,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父母有权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赠与或部分赠与其子女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任何人包括其亲属和子女都无权干涉。民法典指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赡养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所派生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是否分给子女财产或分给财产多少而改变。本案中,毛*婆含辛茹苦养育了七个子女,却因早年把自己的房产赠与了三儿子,而在年迈之际未能享受到应有的天伦之乐,其子女拒不赡养母亲的行为,既不符合我国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赡养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对子女的要求并不高,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部分已为人父母的子女在享受自身的幸福和快乐时,在事业上飞黄腾达时,却往往忽视了父母的感受。”黄*兵提醒,作为子女要经常关心父母的晚年生活,在他们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对他们在生活上予以照料,经济上予以保障、精神上予以慰藉,真正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度幸福的晚年生活。
相关法律知识: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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