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理法律怎么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9-10-23 07:14:26 182 人看过

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的重要精神,严格按照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定位,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施我省不同区域差别化的环保准入要求,提高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坚持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的理念,按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战略思想,实施我省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保护准入指导意见,强化环境分区控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产业布局与生态格局相协调。以生态安全格局和主体功能区划定位为基础,结合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等因素,优化产业布局。发展规模与环境条件相适应。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前提,结合产业污染排放、风险隐患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点状开发与面上保护相结合。控制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分散开发。加强环境保护,保持区域良好生态环境功能。产业入园与集中治污相统一。推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强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三)总体思路。按照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三大分区,结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的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形成“保底线、优布局、调结构、严标准”四位一体的差别化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珠三角地区,是我省重要的“优化开发区域”,区域污染物排放强度高,局部地区大气和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资源环境约束凸显。要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逐步水清气净。——粤东粤西地区,是我省主要的“重点开发区域”,区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但存在局部水环境污染问题。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留住碧水蓝天。——粤北地区,是我省主要的“生态发展区域”,区域总体生态环境较好,是我省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水源涵养地。要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二、珠三角地区以环境调控促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四)促进产业优化布局与转型升级。鼓励无污染或轻污染产业发展。依托区位优势,整合资源,重点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的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珠江口东岸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带、珠江口西岸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带、珠三角沿海的生态环保型产业带。推进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以家用电器、纺织、家具、食品饮料、建筑材料、金属制品等行业为主的传统优势产业。强化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三大经济圈产业的优势互补与合理布局。严控高污染高能耗项目。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焦炭、有色冶炼、化学制浆等项目。严格控制制浆造纸、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行业限批等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积极推动能源结构调整。禁止新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动态调整、适时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推动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五)加强重污染行业整合提升。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加快、完善现有定点基地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电镀、印染统一定点基地。化工、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行业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合理布局。珠三角优化开发区(核心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废旧塑料基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石化、冶金、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重点行业的绿色化改造升级,探索节约、清洁、循环、低碳的新型生产方式,加快推进重污染行业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珠三角优化开发区(核心区)建设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珠三角重点开发区(外围片区)建设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生态发展区新建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制浆造纸、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鞣革、铅酸蓄电池、陶瓷等行业建设项目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且改、扩建项目要实现增产减污。新建VOCs排放项目须通过区域工业源的减排实现增产减污,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须采取有效的VOCs削减和控制措施,不断提高水性或低排放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及含VOCs废气的收集、净化效率。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按照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14号)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电镀等四个行业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的要求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纺织染整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汾江河、淡水河、石马河等水污染负荷严重的河流加快制定并分阶段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粤东粤西地区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七)促进重点产业集约发展。鼓励发展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充分发挥港口和岸线资源优势,重点发展集约化程度高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特色产业、现代生态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发展金属制品、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和石化钢铁产业。揭阳惠来石化、湛茂炼化一体化、湛江钢铁和造纸行业要集约发展,支持石化产业向下游产业链延伸,鼓励发展高附加值的绿色化工产品,惠来石化要与汕头、汕尾、潮州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形成石化产业链,提高石化产业竞争力,发挥集聚效应。茂名石化要进一步提升高附加值、高技术、低污染的精细化工产品比重,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废物资源化,推动石化工业跨越式发展。加强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生铁、粗钢等产能扩张和化学制浆、鞣革、铅酸蓄电池等项目建设。生态发展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严格控制“两高”行业等项目建设。(八)推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适度发展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业园区,鼓励通过整治现有污染源,减少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排放总量,设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园区。示范产业园要全部建设成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其他产业园要力争建设成为循环经济工业园或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粤东地区要重点培育沿海电力能源基地、揭阳(惠来)石化基地、金属制品和装备制造产业群。重点建设中山(潮州)、深圳(汕尾)、揭阳、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以及揭阳金属生态城。粤西地区要着力打造石化产业带、农海产品深加工产业带和钢铁产业群,重点建设以湛江东海岛为核心的湛江临港重化工业基地,以石化工业区、博贺临港工业区和河西工业城为载体的茂名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以阳江核电等重大能源项目为依托的阳江能源产业基地。新建产业园区要参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未按环评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园区,实行项目限批。茂名市鉴江流域的皮革行业、揭阳市练江流域的纺织印染行业要逐步改变分散、无序、粗放的发展模式,鼓励对现有企业进行整合提升,实现项目入园入区、污染集中控制。(九)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和重点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皮革等行业建设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对小东江等水污染负荷严重的河流,加快制定并分阶段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粤北地区实行从严从紧环保准入,适度发展(十)促进生态型产业发展。优先发展高附加值、低污染产业。充分利用珠三角地区辐射和带动功能,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重点发展以高附加值、低污染为主导的现代服务业、现代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环珠三角特色产业带、全省低碳经济示范区、国家级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发展有色金属冶炼(仅限重点开发区内)、建材(水泥、石材)、电力、烟草加工、食品饮料等资源型传统优势产业,通过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型环保技术引进的力度,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从严控制涉重金属和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设。严格控制钢铁、化工、制浆造纸、印染、鞣革、发酵酿造、电镀(含配套电镀)及生态发展区内的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排放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禁止新建向河流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加快推进韶关冶炼厂环保搬迁。促进韶关钢铁厂升级改造,严格控制粗钢等中低端产能扩张,鼓励发展高附加值产品,积极推动生产工艺改造与技术进步。稀土行业适度发展稀土高新材料产业,禁止采用离子型稀土矿堆浸、池浸选矿工艺,禁止开发独居石单一矿种,采用原地浸矿工艺的建设项目应从土壤、地下水影响等方面充分论证环境可行性。(十一)严格工业项目入园建设。生态发展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鼓励通过整治现有污染,减少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排放总量,设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园区。示范产业园要全部建设成为循环经济工业园,其他产业园要力争建设成为循环经济工业园或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加快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金属制品等主导产业。重点建设韶关装备制造基地、梅州和清远汽车零部件产业集聚区、云浮石材、陶瓷等建材设备和畜牧养殖智能化设备制造产业集聚区,依托珠三角做强做大,打造生态型制造业集聚区。新建产业园区要参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建设和管理。严禁引入污染严重、污染排放量大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未按环评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园区,实行项目限批,现有园区不得扩大开发规模。(十二)强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约束。新建项目废水产生量等指标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新建项目其他指标和改、扩建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钢铁、化工、制浆造纸、印染、鞣革、发酵酿造、电镀(含配套电镀)及生态发展区内的矿山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等排放重金属及高污染高能耗项目改、扩建,废水产生量和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要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实现增产减污。电镀、合成革与人造革、纺织印染、制浆造纸、稀土、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等重污染项目逐步执行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五、加强特别区域控制,守住生态红线(十三)严格环境敏感区域管制。按照强制性保护、分类管制的原则,对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生态严格控制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工程和自然条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省环保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但不会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造成分割和损害的交通、电网等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应对项目选址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十四)严格执行供水通道和土壤环境特别防控要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粤环〔2013〕13号)划定的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对现有排污口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矿山开发布局及规模,矿产资源规划环评尚未通过审查的地区,不得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十五)强化重点流域污染控制。严格按照《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等文件要求,控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的建设。西江流域片区、北江上游片区、韩江上游片区、鉴江上游片区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发酵酿造和危险废物处置(不含医疗废物处置)等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其中已审批的电镀基地内的电镀项目、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且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矿产采选项目,在达到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的情况下,可有限度地建设。(十六)合理运用限批等环境管理特别措施。对未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规划要求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限批等严格的环境管理特别措施。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又无法通过区域削减等替代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超标污染物的项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停止审批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1〕34号)要求,对珠三角地区的石马河、淡水河,粤东地区的练江、枫江和粤西地区的小东江等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控制水污染型项目的建设。粤西地区高州水库、鹤地水库库区范围内禁止审批禽畜养殖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粤北韶关地区要加快推进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修复,大宝山矿区及周边地区禁止审批新增镉、铅、砷、铜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改、扩建项目要实现增产减污。六、实施保障(十七)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对推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性,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辖区内的产业准入条件和项目入园区的环保底线等实施细则。(十八)加快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对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要尽快制定实施分阶段执行、逐步收严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环境指标的约束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源头控制污染。(十九)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援助机制。适当提高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异地发展、异地保护的全方位生态补偿模式。(二十)优化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加快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积极推进全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基于可利用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制度。对粤东西北地区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总量指标不足时可探索实施预支制度和点供制度。(二十一)落实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绿色保险制度、调整信贷结构、税收优惠、提高相关环境收费标准等相关经济调节手段引导产业转型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鼓励和引导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投入,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生态发展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十二)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对未通过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评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其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确定。全面推进重点产业、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二十三)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并联审批,减少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用地预审、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查或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对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重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建立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联合审查审批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二十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健全系统性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和多部门联动的综合预警和应急机制,提升区域污染防治整体水平,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七、附则(二十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二十六)本指导意见自1日起实施。附件:名词解释附表:广东省域范围主体功能区划分总表附件名词解释下列名词解释只适用于本指导意见。一、珠三角地区、粤东粤西地区、粤北地区珠三角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全部范围;粤东粤西地区指粤东地区汕头、汕尾、潮州、揭阳市和粤西地区湛江、茂名、阳江市全部范围;粤北地区指韶关、梅州、清远、河源、云浮全部范围。二、优化开发区(核心区)、重点开发区(外围片区)、北江上游片区、西江流域片区、韩江上游片区、鉴江上游片区、重点开发区、生态发展区指《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功能区分类名称,具体范围见附表:广东省域范围主体功能区划分范围总表。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指《广东省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指《广东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生态农业指精品农业、设施农业、立体农业、绿色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四、重点发展、优化发展、严格控制产业或项目管理要求重点发展、优化发展指可以新、改、扩建,但需符合本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指可以改、扩建,原则上不准新建,如确需新建,要求生产工艺与装备先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达到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标准。五、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按《清洁生产标准制定技术导则》,清洁生产水平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水泥、造纸、钢铁、电镀、纺织等50多个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六、点供制度、预支制度点供制度指通过预留、回收、回购等手段储备总量指标,当建设项目所在地总量指标不足时,可在符合我省规定的相关条件下,提出总量平衡方案,申请把省里储备的排污权定向定量定价出让给该具体建设项目;或者企业间“点对点”的总量调剂方式。预支制度指允许建设项目批复时可使用建设项目批复后至投产前通过其他减排工程获取指标的动态总量调剂制度,但是减排工程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并形成实际减排量。七、水库库区范围指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山脊之间的土地和水域。

《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本)的通知》()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我厅对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请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辖区内除环境保护部第17号公告及本《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具体名录报我厅审查后依法发布实施。其中,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本)》规定由我厅审批,本《名录》规定不再由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本《名录》自1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本)》同时废止。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全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部长陈吉宁9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本名录自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条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发布肇庆市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本)的通知》()

全文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二、在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详见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n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n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n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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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3日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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