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工患血吸虫病职工工伤认定、鉴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35:28 185 人看过

津劳办〔2005〕24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我市一些用人单位曾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施工,致使部分职工患上血吸虫病。为保护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劳鉴字[1977]18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吸虫病的诊断

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

二、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认定

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2004年1月1日后,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材料同工伤认定要求)。

三、血吸虫病职工的鉴定和标准

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血吸虫病鉴定标准。我市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湖南省职工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湘劳[1996]211号)。具体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患血吸虫病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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