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办〔2005〕24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我市一些用人单位曾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施工,致使部分职工患上血吸虫病。为保护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劳鉴字[1977]18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吸虫病的诊断
血吸虫病的诊断,由用人单位出具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证明,经有诊断和鉴定权的血防医疗机构确诊。
二、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认定
1996年9月30日前,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工伤确认,由原用人单位根据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进行确认。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2003年12月31日前,原用人单位管理的血吸虫病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血防所的诊断证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工作史、劳动合同以及职工身份证明等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2004年1月1日后,被诊断为血吸虫病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材料同工伤认定要求)。
三、血吸虫病职工的鉴定和标准
鉴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血吸虫病鉴定标准。我市患血吸虫病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湖南省职工患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湘劳[1996]211号)。具体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患血吸虫病职工的治疗和康复,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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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如何鉴定工伤等级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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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做血吸虫病的工伤鉴定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2根据您的情况来看,关于血吸虫它是存在于长江中下游任何与长江相接的水洗中的一种微生物,血吸虫病是由裂体吸虫属血吸虫引起的一种慢性寄生虫病,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常见的一种病。血吸虫并不是职业病,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所以关于血吸虫病工伤鉴定要如何去办的话,具体还是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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