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罚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主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6:32:10 375 人看过

罚金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主体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适用对象: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贪利性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刑法分则对于罚金刑的规定有四种方式: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根据刑法典第53条的规定,在我国,罚金有以下五种执行方式: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5)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四、罚款和罚金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对于具体的问题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保障,罚金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次数是较多的,但是对于具体的处罚结果,是有关部门进行合理解决的,所以对于此类问题需要自己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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