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55:10 54 人看过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制定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征收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凡在厦门地区(含同安县)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办法:应以纳费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海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地点为准。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列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或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的5%和消费税总税额的2.5%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起征点: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50元。

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征收分工,分别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设机构和厦门海关负责代征代缴。代征的附加费收入(包括滞纳金、罚款)填开税务缴款书(自收部分填开完税证汇总缴款)以222之七款“基础设施建设附

加费”科目统一缴入国库市分金库,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办理退库手续,并转入市财政“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专户,其收入由市级统筹安排。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缴款书,由厦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和厦门海关领发。

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征,对因特殊困难提出申请临时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部门汇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第九条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每迟交一天处以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于少缴、不缴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除令其补交应征额外,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滞纳金、罚款由单位自有资金列支。

第十条市财政局按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总额的2%计提代征手续费,按季回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和厦门海关。代征手续费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代征协征单位的业务经费补助以及奖励、劳务等费用支出。代征手续费列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支出。

第十一条征收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扣除代征手续费、省分成部分和票据印刷等必要费用外的实收额,专项用于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和动支基础设施附加费。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附加费安排使用原则: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拨款有计划,使用有监督。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须报经市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须同时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1994年9月3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4日 23: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府〔2009〕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五月九日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行政村村民);?(二)经批准耕地被征用40%以上的村民小组的村民,或耕地被征用40%以上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权的村民;?(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
    2022-04-28
    107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投资环境,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调整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交财[200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道路(公路),系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建设的道路、普通公路、桥梁、隧道。第三条凡在厦门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市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厦门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厦
    2023-06-08
    37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市口岸办报送的《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厦门市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加快口岸通关效率,保障厦门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运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港电子订舱系统”是指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进行集装箱订舱、排载及与之相关的业务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生产部门、代理中介服务部门、口岸查验部门等。第四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是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子订舱系统的开发、相关管理规章和专业规范的制订。会同物价部门制订系统运行的费目、费率和收费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
    2023-06-08
    223人看过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三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新城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的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
    2023-06-10
    369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建立村庄和集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良好机制,有效制止农村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照《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农村村民的住宅用地申请,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属城市规划区范
    2023-06-10
    24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市建设银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
    市房管局、市建设银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加强建设征地后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发放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本市在建设征用土地工作中,每年都有一部分农民转为居民,其中老年劳动力和一些适龄病残劳动力,因不宜安排工作,采用了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办法予以解决。目前这项费用的管理,有的在拆迁办公室,有的在区开发公司或建设用地单位,有的在区民政部门。从管理情况看,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乱借、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搞了基本建设,有的借给外单位使用。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对老年人生活补助费难以保证发放。因此,我们认为对这项经费必须加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按时发放。具体意见是:一、对因建设征地农民户转为居民户后,原有社员劳动力(近三年每年劳动一百天以上)中,因年老(男五十九岁、女四十九岁
    2023-06-09
    252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十五日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职工继承私房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二、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住房(含在农村申请批地建房)未缴交地价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该类住房进入市场时,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住房参照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的有关规定,享受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优惠政策。三、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投资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总量由原来的100调整到30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上述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按照《
    2023-06-10
    194人看过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厦府办[2003]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六月十一日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㈡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2023-06-06
    418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建勤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闽政〔1992〕综338号文《关于实施“先行工程”加快公路干线建设的决定》,并借鉴其他省市的有关做法,经研究,决定征收机动车辆增容费和建勤费。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免范围1、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凡在我市入户的各种新购机动车辆(包括转藉入户车辆),均应一次性缴纳车辆增容费;凡使用本市牌照的各种机动车辆和外省调驻本市的机动车辆,均应按年度缴纳车辆建勤费。2、军事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武警、救护车辆及经征费部门按规定核准免征的车辆,可免征增容费和建勤费。二、征收标准1、增容费新购置的车辆,按购车价(即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计费价)的5%计征;旧车转藉入户的车辆,按购车价(解释同上)的3.5%计征。2、建勤费(1)客车类:十座位以下(含十座位)每辆每年
    2023-06-08
    120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与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农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实施“金包银”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金包银”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完善工业集中区的生活服务配套,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原则“金包银”是特指在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等成片建设的区域,保留村庄居民点,按工业集中区开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落实人均15平方米的农民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对村庄外围进行改造建设,在为工业区提供配套的同时,使村庄内部环境得到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其中“金”是指紧邻工业集中区住宅较密集、人口相对集中且规划允许保留的村庄外围为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的配套用房(简称“金边”,下同)。“银”是指“金
    2023-04-22
    427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住改办制定的《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厦门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根据市委[2003]1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一、总体要求做好我市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兑现工作,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个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二、实施办法1、发放对象:未享受过任何
    2023-06-10
    108人看过
  •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安置房的建设管理,规范安置房装饰装修配套标准,提高安置房建设水平,我局制度了《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试行)为加强安置房的管理,提高安置房项目的建设水平,参照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配套标准,制定本标准。一、安置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划建筑设计的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旧城改造、危房改造等安置用房户型面积应控制为中小套型,按建筑面积计算:一房户:50-60平方米;二房户:多层住宅70-80平方米,平均75平方米;高层住宅75~85平方米,平均80平方米;三房户:多层住宅80-90平方米,平均85平方米;高层住宅90~100平方米,平均95平方米;户型比例:一房户10-15%,二房户约50%,三房户35-40%。二、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安置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安置房投入使用的要求,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厦门市关于下发《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的总要求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委二00一年印发的《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暂行管理规定》(厦交基[2001]24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委。厦门市交通委员会二○○三年三月七日厦门市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试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现根据厦门市公路建设具体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1、建设单位必须将委托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0-10-12生效日期:1990-10-12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厦府[1990]综189号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使城乡工业企业和民用建筑的建设符合卫生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利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一)凡产生有毒、粉尘、高温、低温、高频、微波、噪声、振动、激光、放射性和其他有害因素的企事业,均须有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二)凡
    2023-06-09
    205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厦门产假多少天,福建省厦门市福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18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法律规定:《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的15日符合本条例生孩子的夫妇,女性产假从158日延长到180日,男性照顾假期为15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支付,不影响晋升。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得到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
    • 厦门市规划实施的城市建设及设计规划中对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7
      城乡规划实施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控制岛内开发强度,降低建设容量,优化土地使用,完善功能配套,提升环境品质;做好岛外基础设施配套和环境建设,加快拓展建设发展空间,促进城市化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政策研究和规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报建审查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效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厦门
    • 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产假多少天?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3-18
      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可延长为158天至180天。
    • 厦门国有土地建设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21
      1、国有土地分为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用地属于特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遇到征收的时候除了结合现有地价水平和剩余使用年限之外,还需要扣除应该40%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才能算是划拨用地的补偿费用。 2、具体的补偿还是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进行综合的计算。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 福建省厦门厦门市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25
      1、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