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利用互联网信息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0 18:30:36 436 人看过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帮信罪有必要退赃吗

帮信罪有必要退赃。帮信罪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退回赃款,可以减轻处罚,只要犯罪性质不是恶劣的,最高可以免去刑事处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本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处罚金。那么有退赃的话,可以在此程度上减轻刑罚或是免去处罚。帮信罪一般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三、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1、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3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2、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安全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安全法第67条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文章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别是什么
    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帮诈骗、开设赌场罪赌等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网站、建群、拉人、地推、吸粉引流、发布信息的行为。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所有行为构成要件要素均与网络息息相关,建群组或发信息的载体均需要在网络上进行,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不然,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并不需要依托于网络。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帮助,均不以犯罪对象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核心是传播信息,
    2023-05-06
    207人看过
  • 如何正确认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罪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有什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需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为牟利、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二、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既遂怎么量刑犯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既遂的量刑处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既遂的,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2023-03-19
    62人看过
  • 互联网采集个人信息违法吗
    违法,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采集哪些信息不需要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外企任职信息;法律、法规公开的不良信息,法律依据如下:《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
    2023-04-21
    428人看过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什么时候开始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个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什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布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通过客观情况推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情节严重需要根据设立网站、发布信息数量、通信群体数量、违法所得金额和下游行为的危害后果来把握。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关。本罪是结果犯,构成本罪需要达到严重情节。什么是严重情节,需要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2023-08-04
    54人看过
  • 司法界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可以不可以判缓刑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2023-07-06
    102人看过
  • 用信息化手段监管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持开放、包容、理性的态度,处理好跨界竞争的关系,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的平衡。从银行为主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机制。新业态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商业银行在重构新的业务模式,互联网也利用自身渠道和载体,培育新的产业链和业态系统。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是双向的,不存在谁跨谁,商业银行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顺势而为。比如支付结算领域,银行已经大力拓展移动支付业务,与客户端无缝对接,大幅提高了效率,改善了支付体验。再如信贷领域,多家银行探索发展线上融资,探索数据挖掘、业务营销、风险管理等;互联网公司如阿里、腾讯等,利用互联网思维改变对客户的定位,为客户量身定做一些信贷服务,利用大数据走在了前列。新产品是指,银行及互联网企业等,利用互联网的渠道来为客户的服务升值,强调在线常态化,购物网络化,社交虚拟化的商业模式。互联网成为银行用以信息搜集甄别和精
    2023-04-24
    286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咨询
    • 利用互联网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我国是否有权管辖在国外犯罪的我国依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刑法中关于属地管辖的规定,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就有刑事管辖权。所以,如果罪犯在国外利用互联网对我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我国依法拥有管辖权。《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
    •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什么法律?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标准,非法用于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两高司法解释
    • 利用互联网犯罪获利如何处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1
      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予以支持并提供帮助的,是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什么角度看非法集资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