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补正材料
1)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方式确定
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是否审批。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关于同意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采取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被许可人进行按工序分阶段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2)登记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服务窗口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补正材料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人在服务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
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是否审批。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关于同意xxx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采取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被许可人进行按工序分阶段验收、组织竣工验收,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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