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开发商口头允诺的绿地是否有法律效力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由买受人专有使用,该绿地连同底层商品房一起向买受人出售。
然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达到“明示”这一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要素: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如果是开发商与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协议而无规划批准手续,则不能认定窗前绿地买卖合同有效。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独占)使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窗前绿地一般与底层住宅一同取得,一同移转让与。但业主之间只转让窗前绿地的,只要该绿地符合上述条件,且转让手续合法,则该绿地转让行为仍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底层业主取得的窗前绿地权利,仅仅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业主只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
第三,窗前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
第四,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应单独计算,由享有绿地的一层业主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口头允诺构成不当得利纠纷吗
141人看过
-
探讨口头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的关系
397人看过
-
不当得利和合同纠纷是否能同时立案处理?
161人看过
-
不当得利纠纷,可以依据合同吗
104人看过
-
双方不同意离婚是否会导致纠纷?
213人看过
-
探究工程款不当得利是否构成合同纠纷
395人看过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受益人为恶意时,返还范围以取得利益与损失利益中较大者为限;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限。 另外,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的,恶意受益人... 更多>
-
-
-
不当得利纠纷是否能够追究侵权责任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28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侵权诉讼,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什么是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海南在线咨询 2023-11-18关于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的回答为 1、合同纠纷是因签署、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因违约产生。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不当得利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合同等法律依据或开始有依据后来丧失该依据(例所签订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等),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的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债权人负有返还义务。 3、在诉讼中,合同纠纷需要原告先举证证明合同关系存在、被告可举证证明其未违约等;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胜诉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27一、受益人应返还所获利的全部财产(包括原受利益及孳息)。返还财产时,各方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所获利的财产为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若原物被丢失或损坏,则折价补偿。 (二)若财产为种类物但己被丢失或损坏,则须返还同类物或折价补偿。 二、受益人受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上原因的,仅以返还请求权提出时的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现存利益指的是受益人所受利益扣除以下项目所存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