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构成要素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曾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廉政制度,二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曾某是国有事业单位员工,是国家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曾某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即张某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主观方面,曾某明知未经单位明确答复同意由网络中心支配所得收入,即伙同他人擅自将国有单位财产非法占有,侵犯了国家对财产的所有权,表明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客观上,曾某主要是利用网络中心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主管的部分上网费收入以奖金的名义小集体范围内分发,是采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重要表现。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以贪污罪论处。本案中,曾某个人贪污所得数额为49400元,明显超过了构成贪污犯罪数额的起刑点。
纵观全案,曾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广西横县检察院李金恒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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