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无效案例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2-05-25 02:59:40 465 人看过

案件导读:专利权人钟*成、钟*莹以深圳市**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0326839.2、名称为:“内藏固定装置的可透视包装盒”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侵权损失2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以(2008)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29号判决书的形式,判定深圳市**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成立,应当向专利权人钟*成、钟*莹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侵权损失的法律责任。深圳市**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后做出(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8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巨大的赔偿责任促使深圳市**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经辗转介绍,深圳市**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找到了本所律师孙*勇。孙律师审阅了全部卷宗,认为本案可以釜底抽薪直接将专利权人的ZL0326839.2专利无效,从而使深圳中院、广东高院的判决失去判决基础,即在ZL0326839.2专利无效后深圳市**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广东省高院通过再审程序撤销省高院的终审判决。

经本所律师的努力,ZL0326839.2专利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该无效决定直接导致深圳中院、广东高院的两审判决最终丧失判决的事实基础,成为一纸空文。

律师提醒:对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应当第一时间找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分析判断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是否稳定,如果原告专利不稳定(即可以被宣告无效),那么不论被告的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被告都可以不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经过一审审判,走到二审的时候被告才找到本所律师寻找对策,虽然在专利无效后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撤销二审判决,但是却错过了同原告最好的谈判时机,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假若,二审判决已经执行,被告即使通过再审程序撤销了二审判决,恐怕都很难挽回已经产生的经济损失。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第14005号

决定日11日

发明创造名称内藏固定装置的可透视包装盒

国际分类B65D77/26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代理人:孙*勇律师,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4427108473.1

专利权人钟*成钟*莹

专利号0326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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