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5:25 175 人看过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8-28

执行日期:2005-8-28

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请示》(兰政发[2005]7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你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城区城市管理领域进行。你们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筹规划,统一部署。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作出相应调整,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你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为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和执法人员身份等必须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2003]31号文件)的要求。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建筑施工的行政处罚权;对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行政处罚权;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路、楼群院落、店外无照经营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主干道以外道路乱摆摊点、侵占路面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城区城市管理的其他职责。

五、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应严格遵循“两个相对分离”的原则,明确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将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适当分离,为改革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积累经验。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及资格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兰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应适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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