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45:48 455 人看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盟行政公署,下同》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适用本条例。

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监督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旗县级以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

(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九)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四)认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六)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九条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报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前款所列(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处罚决定,应当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发现问题的,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由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责令改正或者提请政府予以撤销;

(二)行政执法机构不合法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其执法活动;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令纠正或者提请政府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罚没财物处置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执行前款规定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出现行政执法争议时,应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

(四)保守工作秘密,保护举报人;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所属工作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报送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二)对上级机关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

(三)不按期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经催报仍不改正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对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发出的《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执法违法或者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法定执法权限、程序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故意刁难的。

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移交有关机关按照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其负责人行政处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3: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生产活动的施工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安全工作实行检查和抽查。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二)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三)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四)审定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等级;(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定额支付、
    2023-04-22
    18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文号:内政办发[1997]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自治区劳动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
    2023-05-03
    247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发布文号:各盟市司法局、二连浩特、满州里市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不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作用,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事务所及全区广大律师,要提高对建立律师执业社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是贯彻《律师法》,保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增强律师的责任感、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思想,坚决克服社会监督可有可无的思想,纠正摆脱和回避社会监督的不良倾向。二、自治区与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执业
    2023-04-24
    9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2023-12-15
    22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装修、设备调试,下同)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以及工程实施的管理。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建设监理、咨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建设管理的机关和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有关部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执法证书,凭证依法进行检查。第二章发包管理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七条
    2023-06-10
    32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7-1执行日期:2006-4-1(200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恐吓、威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第三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坚持积极预防、综合治理、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控告或者举报家庭暴力行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
    2023-08-18
    371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促进企业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国营、集体、私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有生产劳动的事业单位和部门。第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第四条违反劳动保护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一)违反八小时工作制滥行加班加点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二)存在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大隐患或职业危害,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二)对特种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办理安全认证手续的,罚款二千元至一万元。(四)没有防尘防毒设备而让职工从事有尘毒危害身体健康作业的,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五)不按规定配给
    2023-06-09
    20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
    2023-04-24
    8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内政发(2007)105号发布日期:2007-10-23执行日期:2007-10-2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5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第二批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审核。第二批审核确认了8个行政机关、6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3个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共825项,其中,行政许可95项,行政处罚644项,行政强制
    2023-04-24
    23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建设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嘎日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米丰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谭林,牙克石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胜利三路。负责人:张尚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颖,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绪清,该行工作人员。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分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天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瑞柏和代理审判员贾纬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国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7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
    2023-06-09
    14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呆帐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处理财政部门设置并负责管理的各类财政周转金呆帐。第三条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列报财政周转金呆帐。(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未取得担保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法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2.取得担保的财政周转金,担保单位(法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3.旗县以上(含旗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关闭、撤销、解散的财政周转金借用单位(包括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二)借款
    2023-06-08
    123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一)是自治区常住人口;(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三条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计划、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四条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
    2023-06-10
    9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已经1998年10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查处冒充专利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标称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一)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二)使用明知已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三)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或者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第三条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工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配合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
    2023-04-23
    44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日期:2008-5-14执行日期:2008-7-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代主席巴特尔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办法》(1991年7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三、《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1992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四、《内蒙古自
    2023-06-07
    159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特征之一是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 更多>

    #行政执法监督
    相关咨询
    • 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公证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XX(室)、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XX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监督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3
      1、按时收费。(一)适用范围:所有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00元-2000元/小时。二.计件收费。(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与财产无关的法律事务。(二)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调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起诉阶段:500元-5000元/件。审判阶段:1000元-20000元/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或公诉案件受害者代理人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上述标准执行。2、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不涉及
    •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规十四条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0
      使用设立乘客站立区的城市客车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车辆。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