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4:13:03 221 人看过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出定义。

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邮寄送达催收债权文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应明确下列问题

1、关于权利人举证责任。权利人提起给付之诉行使请求权,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有效的证据和证明合同权利义务先后履行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常见的就是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及贷款转讫凭证等。在借款合同案件中,只要权利人提供这些证据,举证责任基本完成,其余的就是义务人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辨问题。

2、义务人抗辨成立应以举证为据。有请求权的行使就有反驳理由的存在,义务人为防止受到不利判决的危险,须进行各种抗辨或防御,其主张的各项抗辨或防御的原因的种类很多,但必定围绕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反驳,如义务人主张权利人的权利已消灭,或丧失司法救济权等,其应负举证责任。权利人在义务人反驳举证中处于对义务人的抗辨的过程,这时权利人可以针对义务人的主张继续举证,这个“继续举证”就是对义务人反证的反驳,如果反证无据,提出反驳的原告只要有优于义务人的据证及合理的主张,即可证明权利合法,具有司法救济权。所以,法院对义务人诉讼请求的支持和对提交证据的认定应与权利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证据同时进行互比分析审查,判断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进行确认。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届满的反证与反驳,具有同等的抗辨权。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仅有抗辨主张而无证可举,其只在债权人举证的证据范围内寻找不承担偿还责任的空间。由于债务人反证时债权人处于反驳地位,双方均有同等的抗辨权,债权人只要举出如下证据或事实,其证明力即优于债务人,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债权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

(2)在诉讼中一方主张抵销权,用以抵销的债权部分的时效中断;

(3)债权人向有调解权的部门如:农村的调解委员会、民间调解组织、交警部门等主张权利;

(4)债权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债务人分期还款;

(6)债务人支付利息;

(7)债务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书上签字;

(8)债权人向债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保管人、债务人为自然人的近亲属、法人的收发室、办公室和传达室的人员、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部门负责人如科长、主任等主张权利及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

(9)债权人以传真、电报、电传、邮寄、E-mail和其他网络方式主张债权;

(10)送达债催收通知时委托律师见证、公证公证;

(1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等等。

邮寄催收通知书,是指权利人通过以邮寄的方式向义务人送达的催收书面文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推断或者认定义务人已经收到,即权利人已经将催收通知书送达义务人,因此可以认为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所以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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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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