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侵权除了《商标法》规定的普通商标侵权外,还有以下情形:1。注册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的公众广泛认识,使其具有极高的无形价值,但有些企业有时会忽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因而被强注。虽然驰名商标的非注册也受到保护,但非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明显低于注册商标。即便在被强注之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费用也是企业不必要的负担。2、以驰名商标为企业名称。一般公众很容易将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起来,尤其是驰名商标。公众会认为,基于驰名商标的成功,其企业名称必然会与此联系起来。这也将给这类驰名商标侵权者一个机会。3、以驰名商标为域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出现了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新事物。域名是唯一的,不能重复,直接让人联系到驰名商标,所以这种侵权方式越来越多。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说明书、价目表或者其他文件中附加或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5、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由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禁止使用不同类别、性质不同的商品,在其他领域使用驰名商标也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驰名商标侵权之理论基础
驰名商标由于其所具有的声誉和价值,与普通商标相比,其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对于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就显得更为至关重要。确定合理的驰名商标侵权理论基础,有利于正确认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从而以该理论为基础,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保障驰名商标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防止和制裁各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1、禁止混淆理论商标(包含服务标章,以下均同)之功能可大分为四,即区别之功能、表彰商品(包含服务,以下均同)来源之功能、信赖之功能及广告之功能。若因商标近似并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亦复类似而致相关大众产生混淆之虞,则会使不同事业间之商品及服务无法区别,相关大众无从知悉商品之来源,亦无由对其产生信赖,事业之商誉横遭攀附。凡此种种,对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及产业发展而言,均极为不利,故实为商标法(以下简称本法)首要加以规范禁止之行为。[8]可见,引起混淆是对商标权的侵犯,本质上威胁到商标权利的存在与行使。所谓混淆,是指相关公众无法分辨或错误地认识实际上是来源于不同企业或商标下所称的商品或服务。这里的相关公众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行业的限制,其仅指相关行业、相关领域里的公众,而非一般公众;
二是地域的限制,即仅指本国的相关公众,而非本国之外的公众。对相关公众的理解又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该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驰名商标的区别性或显著性特征;二是该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以不正当的方式对驰名商标的区别性特征或显著性特征加以利用。
因此,可以将混淆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混同两个实际上是来源于不同企业或商标下的商品或服务;一种是间接混淆或者称为广义的混淆,即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有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商品化等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关系。[9]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分为两方面:一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国的商标法在对驰名商标侵权认定条件中的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即说明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以混淆为基础,即以是否产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判断基础。以混淆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核心理论。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过程中,禁止混淆理论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该理论突出了驰名商标的识别功能,有助于消费者凭牌购物,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维护了市场运行的秩序。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己不仅仅满足于商品的物理功用,而开始关心商品的品牌价值时,商标的广告作用就越来越大,对商标的保护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尤其是经过大量广告宣传的商标价值与最初表示商品出处的普通符号已不可同日而语。[10]
消费者对品牌的理解也不断加深,将商品与企业、与商品质量相联系,一些驰名商标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不断增强,其显著性也随之不断加强。当驰名商标逐渐形成即为公众广泛知晓时,也遭受到了更严重的对驰名商标权的侵犯。仿冒者借助驰名商标的公信力和众所周知性不正当地牟取暴利,不但在相似商品服务上,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也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搭驰名商标的便车,推广他们的产品,使消费者联想到甚至同该驰名商标商品相混淆。这样,通过禁止混淆的理论来保护驰名商标表现出许多的缺漏。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虽然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是被禁止的,但是,前提是这会造成混淆。而实践中,有些在后使用的商标并不会与驰名商标混淆,但却依然会对驰名商标造成侵害。比如一些丑化或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因此,禁止混淆的理论随着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发展,不足以构成对驰名商标侵权的理论基础,需要其他理论予以补充或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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