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征地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我省是农业大省,受自然灾害、生态退耕影响,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耕地逐年减少,失地农民不断增多。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用地管理,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和完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各地在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时,要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被征地村耕地数量等实际情况,适当确定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
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土地供求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以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为原则进行测算,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对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具体征地项目宗地补偿标准,要在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基础上,考虑青苗和附着物价格后确定。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确需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土地的,实行征地补偿最低保护价,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情况,上述标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三、拓宽被征地农民就业门路。市、县政府要拓宽就业门路,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用地单位安置、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等多种安置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并做到安置补偿费用落实到位、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的,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耕地后备资源多的地方,要引导并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土地或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等农业安置途径进行安置。对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要扶持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创业。工商、城建、税务、金融、卫生、消防等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及相关政策上予以扶持。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取消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规定。加快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探索集体土地以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赢利性项目的开发建设,确保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加快建立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我省实际,可先在征地数量大、失地农民多的市、县,人均耕地少的城镇近郊和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农民出一点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承担的费用可在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集体承担的费用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政府核准后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承受能力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五、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市、县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分配,被征地农民由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等方式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其中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抵缴个人承担部分的参保资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部分,其余用于本村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用各类土地,必须依法由市、县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无效。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征地。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各市、县在报批征用土地手续前,要做好征地批前协商、征地调查、核定补偿费用标准和广辟安置途径等工作,必须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据实编报征地方案。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时,要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利益,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对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予供地;对违法批用土地,截留、挪用补偿费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征地中无理取闹,借机敲国家竹杠,阻挠征地和国家建设以及给国家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公告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方案的意见,确保补偿安置办法切实可行,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分配使用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切实加强对土地征用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由市、县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规划、农业、审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搞好服务,加强监督,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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