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88年02月29日
生效日期:1988年02月29日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以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的单位和常住居民,以及进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有暂住户口的住户给予安置。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按户口冻结时的常住户口为准。有常住户口而不常住的、有常住户口而无对应住房的、或只有暂住户口而无合法住房的均不予安置。被迁户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全部或部分不予安置。
被迁户的拆迁安置用房,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居住面积的计算标准见附表一)。
第三条被迁户的安置去向根据建设工程性质确定。凡非住宅建设工程和低层为公用房其余为住宅的建设工程的被迁户一律易地安置;其它工程的被迁户采取就地与易地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第四条被拆户就地安置时,原则上按原合法居住面积安置;易地安置时,对原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2平方米的,按6.2平方米安置。
第五条对人均住房较多的被迁户应少于原居住面积安置。就地安置时,按略高于本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安置标准见附表二);易地安置时,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面积,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已享受国家规定住房标准待遇的,按规定标准安置。
第六条对被迁户的实际安置面积比应安面积经少于1平方米内、多3平方米以内,或多于3平方米一户只安一间住房的均为正常安置;除此以外超安的部分按就地安置每平方米300元、易地安置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由被迁户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超安费,拆除私房少安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对产权所有者作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用住宅楼安置被迁户,根据被迁户原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年龄、身体状况等合理安排楼层。一户安置两个或两个(含)以上房号的,应酌情搭配楼层。
第八条拆除单位非住宅用房,按使用面积拆一安一。需易地建房安置的,由拆迁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定点后建房。建设单位持拆迁部门的证明办理追补建房计划,引起的各类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放弃安置要求的,按原用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发安置补助费;少安安置房的,按每平方米200元计发少安房补助费;超安面积5~20平方米的,按该房商品价40%交纳超安用房费,可先作临时安置。
第九条对被迁单位和住户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先作临时安置。
被迁单位的临时安置,由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安置期间,原属办公、仓库类房屋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生产、营业类房屋按拆迁范围内在编职工人数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
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临时安置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营业执照从业人数,每人每月发给60元补助费。
被迁户的临时安置,采取所在单位安排、被迁户自行找房、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房源等多渠道解决。临时安置期间,按原住面积15平方米以内每月30元;15~25平方米每月40元;25~35平方米每月50元;35平方米以上每多一平方米增加一元的标准计发补助费。单位解决房源的发给单位,自行安置的发给本人。由建设单位或拆迁部门提供安置房的不发补助费,并按月交纳房租、水、电费。
第十条拆迁租、典、借、换的房屋,安置现住户。其中租、借私房的,由现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原住房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向原房主付清补偿费后,新安房的使用权属付款单位。当时付款有困难的,由现住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与原房主签订一至两年的借住合同。合同期间仍不付款的,应将新安房交还原房主使用,现住户由所在单位安置。
有住房纠纷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按仲裁、诉讼程序处理,但不得影响拆迁。
第十一条拆迁征用单位自管房和私房(含附属物)的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按照本市现行拆迁房屋估价试行标准再增加60%系数勘估作价,与产权所有者在限期内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同时收回房屋产权证件:并将补偿费交付产权所有者。逾期不办的,房屋先行拆除,补偿费由拆迁部门无息代管。有产权、债务纠纷限期内尚未协商一致的,先行拆除房屋待纠纷解决后再予付款。
房主要求住房产权的,可用安置房作价抵偿。楼房一、四层按建筑造价(不含征地、拆迁、配套等费用,下同)作价,二、三层按建筑造价加5%作价,五层以上按建筑造价减5%作价。安置房与征用房两相作价找差,付清差价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拆除农业户自住房和农村集体所有房屋,由所在乡、镇统一划定宅基地重建。拆迁部门按规定对被拆房屋作价补偿,并按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给建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安置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中,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按规定标准折算成货币款,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条经政府批准,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未定的房屋拆迁,应当按本办法实行货币安置补偿。?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货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被拆迁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货币安置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三)拆除出租房屋(含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货币安置款的分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房屋产权有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五)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六)其它不适宜货币安置补偿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货币安置补偿的拆迁项目,拆迁人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货币安置补偿测算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85%的资金,存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拆迁货币补偿专户后,方可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被拆迁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质、地段、地址、等级、成新率;?
(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赁契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迁人的搬迁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八条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居住区位补偿款等于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对原住房面积较小(以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证为计算单位)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安置住房达不到其基本居住条件的,由拆迁人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拆迁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拆迁补偿款超过5万元、不足6万元的,补足6万元。?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价格变化,前款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适时调整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拆除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作价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中公房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公有住房面积(含他处公有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房屋作价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十条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公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条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
第十二条非住宅房屋系指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包括营业用房的配套用房,生产、办公、医疗、文教、仓储等用房。?
对拆迁公告前,经规划部门规划许可并办理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住宅房屋,可以认定为非住宅。?
第十三条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房屋作价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三部分组成。?
房屋作价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商业区位结合调节因素确定。?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缴纳税费情况综合确定,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四条非住宅房屋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等级和使用功能按不同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按下列因素进行调节:?
(一)非住宅房屋一层临街面宽(开间)与深度(进深)比调节系数:?
1?小于0.6,调节系数0.85;?
2?大于0.6(含0.6),小于0.8,调节系数0.9;?
3?大于0.8(含0.8),小于1,调节系数0.95;?
4?大于1(含1),小于1.2,不作调节;?
5?大于1.2(含1.2),小于1.5,调节系数1.05;?
6?大于1.5(含1.5),调节系数1.1。?
(二)两面临街(两面以上临街按两面临街计算),以区位等级级别高的临街面(主临街面)区位补偿为准,当次临街面:?
临街面宽达到主临街面宽的50%(含50%),调节系数1.05;?
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50%,不足100%,调节系数1.1;?
临街面宽超过主临街面宽的100%(含100%),调节系数1.15。?
两面临街调节系数只适用于营业用房底层。?
(三)营业用房以区位补偿价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3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4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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