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但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因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常见的此种情形是教职员工殴打儿童,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未满10岁,许多小孩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时常发生一小孩将另一小孩推倒、抓伤,有时甚至于造成另一小孩残疾。当然,游戏中也常发生小孩受伤致残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
一、弃婴入户的全部步骤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完毕。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二、12岁男孩因犯罪判了八年
在现行刑法中,原则上来讲,不满十四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任何犯罪行为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可要求家长严管,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在我国,部分未成年人犯罪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过此时由于尚未成年,因而法律中也规定需要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年龄始于14周岁,12周岁以下儿童犯罪的免于刑事处罚,但是监护人要承担相应的监护不利责任并且承担对儿童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
-
教育机构是否需要为在校学生受伤承担责任?
445人看过
-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
206人看过
-
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如何担责?
360人看过
-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中教育机构包括什么?
305人看过
-
外面的教育机构受教育局管吗
146人看过
-
教育机构承担责任条款包括哪些
492人看过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
教育机构在教育人员内受伤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20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因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甘肃在线咨询 2022-12-08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直接担责和承担补充责任。 具体而言,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替代责任,因为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一般是由于教育机构的具体教职工没有尽到职责。 但是,其责任是需要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不能由未尽职责的教职工来承担。 第三人责任与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教育机构在这个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0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教育机构为什么不承担教育合同的欺诈责任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7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存在违约的情况,可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
-
教师在教育机构内对学生进行体罚,在教育机构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0对学生实施体罚更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其中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