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主拆迁补偿标准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6:02:48 343 人看过

非居住房主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当地制定的奖励政策。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实行价值标准的房屋交换应当根据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差额。

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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