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5:12:25 281 人看过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详解】本条是对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

本条例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经过保监会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经营许可,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也不得消极对待这种许可,拒绝或者拖延为投保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等,同时,保险公司也不得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投保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申明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明确列举了保险人可能存在的具体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七项。以下详述之:

1.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有义务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基于利益、成本、未来受益等方面的考虑,采取推诿、托词、踢皮球,甚至公开回绝的方式拒绝投保人或者采取增加投保人投保的手续、附加条件、规定不合理的投保时间、地点等方式拖延投保人的投保行为,人为的为客户设置障碍。承保是保险人承诺投保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保为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对获得从业许可的保险公司而言,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在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时,是有相应的承诺的,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直接违背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承诺。对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保监会也是有相应预期的,即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业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应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因为保监会为了保证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业资格的保险公司有相当的收益,在给予许可的时候,从地域和数量上予以控制,达到宏观上的平衡,而保险公司的拒绝和拖延会破坏这种平衡关系的,因此,本条例在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许可后,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为了体现这一规定的强制效力,所以在本条中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的法律责任。

2.未按照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是指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遵从保险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擅自对保险费率进行变动,甚至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变动保险费率。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的,是经过有关的专业机构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发生程度进行测算、评估而得来的,是综合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综合了受益和风险等各种因素确定的,擅自改变保险费率实质上是擅自改变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配,且一般是做有利于保险公司,不利于投保人的改变,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这种明显为自我谋利益的行为理应予以禁止并给予处罚。在不同的时期,保险公司也可能会遇到经营亏损的情况,但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条例》也规定了相关的调整制度,以保证保险公司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对于暂时的、个别的亏损都希望调整保险费率,则总体上很可能是增加了投保人的负担。而且从另一方面看,保险公司是利益分配的一方,如果可以不按照全国统一的保险费率,自己调整保险费率,也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因此,保险公司作为利益的一方主体,无权擅自变动保险费率。

3.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是指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进行单独管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而是同保险公司从事的其他保险业务混合在一起。单独管理是指在人员设置、管理指导、业务处理、绩效评估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其他保险业务明显分开。《条例》明确禁止混合经营和核算,主要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独立核算,能够清楚地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真实盈利状况,以便为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依据。如果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其他保险业务混合经营,则不仅会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理和赔付,而且失去了判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状况的数据基础,难以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的调整,也难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整体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

4.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主要指在同投保人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违背自愿原则,以利诱、搭售、胁迫等不正当的方式强制投保人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或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增加商业保险的条款,以期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是一种强制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是一种义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种义务,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而商业保险合同其特点是自愿性和营利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3: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12条规定,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目前,保险标志采取全国统一的大小、形状、色彩和设计图案等,并由保监会指定的厂家按照其要求进行生产,属于制式标志。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有关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类:1、伪造、变造保险标志;2、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3、在一辆机动车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伪造、变造保险标
    2023-04-23
    466人看过
  • 第四十五条【交强险条例过渡规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五条【交强险条例过渡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限要求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渡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对未投保车辆,自实施之日起满3个月为限,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仍推出其他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三者险则可以自由选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础性制度,给受害人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险,因此,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仍然可以随时投保商业三者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因此,今后,商业三者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并行不悖的两项制度
    2023-06-05
    468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之交强险合同变更义务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解释】本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变更义务。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属强制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变更;如保险公司不同意的,则可以将保险合同终止。但是,区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是,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连续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无须保险公司同意,而只要求在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变更要求。因车辆所有人变更而引起的合同变更,《条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清退及重新计收保费的要求。因此,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
    2023-04-23
    477人看过
  • 如何解释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如何解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业务整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核定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听证和听取社会意见。[详解]本文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制定及核定原则的规定。(1)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的统一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相同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义务和要求同样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立法必须强制执行的一种保险。它对双方的选择权都有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发生交通事故,都能得到同样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险的同质化
    2023-05-31
    26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抢救费用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详解】本条是对《条例》中出现的专业术语的解释,关系到《条例》的具体适用与执行,对《条例》本身以及《条例》涉及的各种法律主体意义重大。第(一)项是对投保人的解释。本项对投保人的内在属性作了直接界定。《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作为《保险法》的下位法,本条
    2023-04-23
    15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一保险标的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也不可能一一了解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情况,因此,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投保风险有关的重要事项,以便其决定是否属可以保险的车辆以及收取多少保费。如实告知义务通常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与保险相关的全部重要事项;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当发生与保险标的、承保危险等相关的变
    2023-06-05
    266人看过
  • 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第三十六条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详解】本条是对非法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批准,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也是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首要条件。在本条例第5条第3款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同时,本条例规定由保监会批准,实质上确立了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制度性监管。制度的贯彻须有明确的责任来保
    2023-04-23
    124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四条【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交强险立法授权】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详解】本条是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的授权规定。考虑到武装力量的特殊性,基于国外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的军事法规调整军队内部事务的国际惯例,从我国中央军委、各总部及军兵种、大军区一直行使着军事立法权,制定了大量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事实出发,《立法法》第93条赋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力。《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的管理,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0条,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
    2023-04-23
    215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二十二的理解
    一、问题的引入刘某于2007年3月3日为其新购的苏MTM015二轮摩托车向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3月26日,刘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常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07年4月23日,常某以刘某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16716.68元。诉讼中,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刘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交强险条例和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条款均规定,无证驾驶导致事故的,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且可向致害人追偿,并无赔偿损失的义务。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事故受害人能否基于道交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二、关于交强险2004年5月1日在全国施行的《中
    2023-05-05
    12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让保险公司少赔钱
    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该院在日前终审审结的因交通肇事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中,首次适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少赔偿近3500元。2006年10月20日,张某驾驶的小轿车被一辆大货车剐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薛某是大货车的主人,并在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法院根据《交法》第7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张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修理费、误工费合计5499.99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保险公司应根据该条例承担有限责任,遂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认为,薛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023-05-05
    431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详解】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特点是发生率高,伤情复杂,最典型的是撞击伤。交通事故创伤往往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创伤的性质以挫伤、撕裂伤、碾压伤和闭合性骨折最为多见。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交通事故创伤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治疗标准和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抢救和治疗,争取时间,抢救生命,避免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为了防止在交通事故救治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诊疗标准来救治伤员。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点,制定统一的创伤诊疗标准,以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防止医疗资源浪费。
    2023-04-23
    242人看过
  • 保险公司擅自从事交强险要怎么处罚
    【详解】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擅自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从行为主体看,需是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我国实行设立的审批制度,《保险法》第71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从业务范围看,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还必须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权力。本《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即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够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没有获得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需要有相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这样才能够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本条和第36条的内容是相对应
    2023-06-03
    101人看过
  • 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八条【交强险费率浮动】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一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详解】本条是对没有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和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作了不同的奖惩规定。本条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奖优罚劣”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目
    2023-04-23
    308人看过
  • 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条【交强险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解】本条是关于赔偿争议解决方式的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如果就保险赔偿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
    2023-04-23
    11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原则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9-04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想要知道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是怎么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27
      本条例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经过保监会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获得保监会的批准,有权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经营许可,从事超出经营
    • 新交强险条例新版件十八条怎么解释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9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二条的司法解释是哪些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9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 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