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特殊侵权概述
国家机关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仅指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公务)的过程中,因其执行职务的违法性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实际上也就是我们今天通常所说的国家公务员的侵权行为。公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在本辖区内行使职权的行为,又包括在本辖区外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主要包括:为行使职权而实施的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以及滥用权力的行为等。国家公务员侵权责任的性质,属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具体性质是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在现实国家公务员侵权责任中,绝大部分是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因其赔偿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关为其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的,因而是典型的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二、国家机关特殊侵权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国家机关特殊侵权分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作如下不同分类:
(1)行政侵权行为。在这里,行政侵权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公务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一般的执行职务行为,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司法侵权行为。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或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如错捕、错判、错杀、冤狱,或者错误采取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都属于司法侵权行为。
(3)其他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如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也都属于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之列。必须指出,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与其他团体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一样,属于法人侵权责任,不属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四、典型的国家机关职务侵权行为介绍
职务侵权行为作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一)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公务所致。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中或是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定。但如果法律规定有为某种预防或防止义务而不为反而参与,则认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对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属于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三)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对违反执行职务的注意义务情况,既表现为执行职务不当或滥用职权的作为行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
(四)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于单纯的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但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五)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侵权行为,可要求国家赔偿的范围有: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n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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